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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的民主基础

  纳税人权利意识增强的另一重要标志是纳税人权利维护机制被积极应用,并且维护机制逐渐创新和增强。仅仅有纳税人权利的明确规定并不能实现纳税人权利,纳税人权利的实现还需要纳税人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在一个纳税人权利意识很强的环境里,纳税人不仅仅清楚自己的纳税人权利,而且应用纳税人权利维护机制积极地维护自己享有的纳税人权利。在有一部分纳税人权利意识很强的环境里,不仅纳税人权利范围被广大纳税人清楚,纳税人权利维护机制被积极应用,而且纳税权利维护机制被不断地创造出来。纳税人联盟、纳税人协会蓬勃发展。德国的纳税人联盟、法国的中小企业管理中心、中国内蒙古的纳税人协会等的产生便是纳税人意识增强的鲜活的事例。  
  (二)、财政立宪——公共财政民主基础的制度因素
  民主基础的制度因素是宪政制度,具体而言就是权力分立、权力制衡、人民决定等等。而公共财政民主基础的制度因素就可以说是财政立宪。公共财政的民主基础之于财政立宪就如同民主基础之于宪政。
  财政立宪主义的主要内容就是将预算平衡和相关财政原则写进宪法,以约束政府的权力。由于现代社会宪法都有代议机构制定,因此财政立宪主义就可以保证人民非暴力选举决定财政制度,也可以实现财政立法权力和财政执行权力分立制度和财政立法权力和财政执法权力制衡制度。也就是说,财政立宪主义可以为公共财政提供民主的制度基础。
  财政立宪最早是布坎南提出的,它要从立宪的角度来说明什么样的财政体制合理。“民主政府在财政以及非财政方面的实际操作,要求它的公民坚持所谓的‘立宪态度’[15]”。布坎南基本的观点是财政体制的税收与支出两方面应采取不同的决策方法,公共支出中包括构成与规模的决策要在财政决策的日常运行中作出,而税收结构与水平的决策则要先于支出结构,在日常运行过程之前的立宪阶段作出,且一旦确定就应该相对稳定,能够为今后的所有公共支出筹资。布坎南于1967年在《民主财政论》一书中首次提出财政立宪的主张,这与当时的时代背景有巨大的关系。20世纪6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政府的支出规模一再膨胀。西方国家的财政发生了一种制度性、结构性的危机,原有的以税收为主要形式的财政收入结构,不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发生大量赤字,政府开支长期地、大量地依赖债务收入。由此,布坎南认为政府收入若大量地依赖于公债而不是征税权受纳税人控制的税收,会使行政权力得不到应有的控制,这将破坏宪政制度的稳定,为此他提出财政立宪主义,主张压缩赤字规模的同时,将预算平衡和相关财政原则写进宪法,以约束政府的权力。这与哈耶克说的一句话有着类似的追求和理念。“对政府行为的控制,至少在最初的时候,主要是经由对税收的控制(control of revenue )来实现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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