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维尔说:无限的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在我看来,不管任何人,都无力行使无限的权威。我只承认上帝可以拥有无限权威而不致造成危险,因为上帝的智慧和公正始终是与他的权力相等的。人世间没有一个权威因其本身值得尊重或因其拥有的权利不可侵犯,而使我愿意承认他可以任意行动而不受监督,可随便发号施令而无人抵制。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作人民或国王,是称作民主政府或贵族政府,是在君主国行使或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而且我将离开那里,到别的法制下去生活[12]。
孟得斯鸠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成为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权力。如果由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13]。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说:在共和政体中,立法权必然处于支配地位。补救这个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机关分成不同单位(两院制),并且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共同作用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共同依赖方面所容许的范围内彼此尽可能少发生联系[14]。
相对民主来说,我们上面所提到的宪政为民主提供的制度形式(具体地包括人民非暴力选举决定权力制度、权力分立制度、权力制衡制度等等)都成了手段。结合上面关于民主与权利的论述,我们可以说,宪政的制度是实现民主的手段和方式,现代民主又是公民权利的手段和方式。
(三)、民主与经济
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来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民主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受制约于经济的发展。经济文化对民主的形式、手段、程度即水平等有影响。经济文化水平提高了,人们受到的教育,接受的信息就越多,活动的领域就越广,这些当然会影响人们的民主素质和民主水平。经济发展也就促进民主发展。
但是从另外一些角度来看,民主权利的行使好像又不依赖于经济的水平和程度。中国的民主建设是从农村基层开始的,但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的实际情况看,中国基层民主最先起步的恰恰又是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农村,而不是经济文化相对较好的农村。如果再将视野扩大,当代世界的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经济文化并不发达,但是民主照样搞得轰轰烈烈。比如印度有60%的农民,不少人因为没有文化,民主选举是用各种符号来代替的,钢笔、手、茶缸之类可以成为民主符号,你选钢笔代表某人,选茶缸又代表选某人。
应当说这两种观点都是对的。但问题在于它们论证的不是同一个主题。前者所说的是经济与民主的形式,后者所说的是经济与民主的内容。内容的本质的东西是不会随时间或者外界的改变而改变的,但是形式的东西是会随着时间流逝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变化的。古希腊的民主是直接民主,现代民主是间接民主就说明民主的形式是经济文化基础决定的。我们在这里需要说明的就是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民主形式的更好开展,经济对于民主形式有着促进作用,也就对民主起到了促进作用。
196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指出这样描述他对经济与民主自由的看法:“历史上对政治自由和自由市场之间关系的看法一致。我没有发现这样的案例或地方:在拥有很大的政治自由的同时,没有自由的市场来开展大量的经济活动。”我们所见而言,在过去20年,第三世界国家中央计划经济失败似乎印证了弗里德曼的观点。在全球范围内,经济自由的增长也伴随着政治民主和自由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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