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方和我国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里我们都可以看出,权利保障和权利实现是民主的目的和归宿,民主是权利保障和权利实现的手段。民主是我们为了很好的实现权利而选择的政治过程或者政治生活。民主相对于其他概念作为目的首先是以权利实现作为自己的目的为基础的。
(二)、民主与宪政
民主与宪政治的关系本来非常复杂也非常微妙,但是我们在这里只能简单地进行描述。在代议民主之下,权威的基础在于人民。而且这种权威是通过成文
宪法表达出来的。而
宪法又成为权威的最根本的法律来源。成文
宪法划定政府及其不同部门之间的界限,官员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方式,确保这些制度安排保障各自的独立和完整。在当代,宪政几乎成了法治与民主的代名词,即依据
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在当代市场社会,宪政的国家必须是民主的,民主的国家必须是宪政的,宪政的民主注定是共和的。宪政把价值和规则藏在程序和规则之中,为民主提供制度形式[6]。宪政为民主提供制度形式提供的制度形式具体地包括人民非暴力选举决定权力制度、权力分立制度、权力制衡制度等等。
关于民主与非暴力决定,冯.米瑟斯这样认为:民主可以保证在不使用暴力的前提之下使政府符合被统治者的意愿。假如一个按照民主的原则组成的政府不遵照大多数人的意愿执政,人们不用打内战就可以将它推翻,并将那些受到大多数人拥护的人推到政府的执政地位。民主的国家体制中的选举机构和议会就专司此职,它们使政府的更迭得以平稳、无磨擦、不用武力以及不流血地加以完成[7]。
关于民主与人民多数决定,彼得.伯杰有这样的论述:在民主政治制度下,人们通过正常的自由选举以多数票产生了政府。人们在竞选选民选票,参加竞争的人不论是个人还是诸如政党或派别的组织,都可为此目的而组织起来,起码这种方法保证了与选举程序有关的政治上的自由,尤其是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它们必然形成制度化并受到法律保护,而且,这种保护政治自由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受当权政府的限制[8]。哈耶克则这样表述:民主是教育多数的唯一有效的方法。民主还是一种形成意见的过程。民主政治的优越之处,不仅仅在于它一种遴选统治人物的一种方法,而且还在于这样一个事实:由于大部分人都积极参与了形成意见的活动,所以有相当数量的人员可供遴选[9]。
关于民主和权力分立、权力制衡的论述就更加之多,随处可见到经典名言。
亨廷顿说,隐含在自由民主概念中的是对权力的限制。在民主国家,选举选出的决策者并不拥有巨细无遗的权力。他们与社会中的其他群体分享权力[10]。自由民主国家不仅仅举行选举,而且还对行政权加以限制,还通过司法独立来坚守法治,还保护个人的表达、结社、信仰和参与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还尊重少数一方的权利,还为执政党制定对自己有利的选举程序的能力加以限制,还对任意地逮捕和滥施暴力加以有效地防范,还不实行新闻审查,并把政府对媒体的控制降至最低限度[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