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二人世界”与“三人世界”——读张家勇《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制度构造》
谢鸿飞
【全文】
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曾说,三个人就可以构成一个社会。原因在于,三人间组合的关系浓缩了各种社会关系。
合同法调整的却是一个典型的“二人世界”。这个世界通常不邀请第三人参与,更不欢迎第三人擅自进入。尽管如此,在这个私密世界里,第三人却总是若隐若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就是
合同法特设的“三人世界”之一。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通说认为,它与
合同法第
121条规定的因第三人原因违约一样,体现的是合同相对性原理。但这一规定过于语焉不详,对它是否赋予了第三人以独立的合同请求权和诉权,向来多有争议——国内的相关研究大抵也着眼于此。家勇兄的专著(博士论文)以此为题,可谓尽得“后发优势”,但它并没有因此成为大杂烩式的拼贴(collage),也没有“集大成”作品的功利与肤浅;相反,本书无论是体系与结构的安排,还是内容的阐发,都相当新颖与机灵,处处都显出了作者的辛勤、耐心和苦心。
在比较法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两种:简单的和赋权型的,两者最大的差别在于第三人是否有独立的请求权和诉权。但两者的法律性质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后者的法律构造更为复杂,通常,前者可以准用后者的规则。因此,本书以后者为主,这就既避免了旁蔓多枝的叙述,也方便了阅读。
本书的目的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确立理论基础和处理规则,其内容囊括了该制度的所有重要内容,如制度的的源与流、制度的正当性、制度的具体设计等。它讨论的核心问题有三:
其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否是
合同法不可缺少的制度?
一项制度要成为
合同法上的独立制度,必然要具有其它制度不能取代的功能。这是对制度功能分析的基本出发点。本书开篇就详细分析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功能类似的其它制度——代理、债权让与、指示给付以及信托——在法律构成上的区别(第一章);此外,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还具有独特的经济功能,它不仅有助于缩短交付过程、节省交易成本,而且还可以保护第三人的信赖,降低交易风险。因此,在商业实践中,它得以广泛地运用于运输、保险等合同中。在20世纪,它还广泛地应用到系列合同和政府合同中(第六章)。晚近美国法的发展还表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不仅在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在执行公共政策、落实社会福利甚或民权保障中也可大显身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