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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

  其三,法院是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各种制度都要充分发挥其作用,但是必须有一种最终的纠纷解决制度和一个负责最终解决纠纷的主体。这个最终的纠纷解决制度就是诉讼制度,相应的,负责最终解决纠纷的主体就是法院。如果没有法院作为最终解决纠纷的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对经过法院判决的事项进行处理,那么社会纠纷的解决将遥遥无期,任何纠纷都可能一拖再拖,久拖不决。只有让法院坐镇纠纷解决的最后一关,让法院的判决成为终局的决定,纠纷才有完结之日,正义才有实现之时。
  要让法院成为最终解决纠纷的主体,就必须提升法院的地位,强化法院的权威,增强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排除一切外来干涉,使法院能够独立的受理案件、审理案件和作出判决;使法官能够安心的秉公办理案件,免除后顾之忧。其次,法院自身要加强内部建设,提高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再次,除了法院自身经过合法程序可以对判决作出撤销和改变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否定、撤销或改变法院的判决。最后,法院的判决必须得到执行。法院判决作出以后,在判决规定的期限之内,如果判决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判决执行机关要及时执行法院判决,落实判决内容。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塑造出权威的法院,让权威的法院作出权威的判决,权威的判决获得当事人的信服,从而使纠纷得到最终的解决。
  
【注释】 应松年: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田雨、贾楠:“肖扬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保护民权、减轻民负、解除民忧、保障民利、实现民愿”,载于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3/28/content_5908986.htm。 
   
   参见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的答记者问内容。 
   
   本部分关于英国的资料来源于2006年3月应松年等赴英国考察行政裁判所制度的考察团形成的考察报告。 
   
   各国在保障纠纷解决机构的中立性方面的做法不大一样,英国行政裁判所的首席裁判官由大法官任命,美国的行政法法官实行集中管理制度,使其尽量摆脱行政机关的控制,而韩国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广泛的吸收行政机关之外的人士参加,以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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