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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价值”论: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一种认知模式

“增加价值”论: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一种认知模式


冯晓青


【摘要】劳动理论是认知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理论。该理论可以从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找到渊源和依据。在劳动理论视野中,知识产权可以从不同的层面加以认识,其中增加价值理论是一种重要的理论,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知识产权的增加价值理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加以认识:智力创造性劳动是社会性劳动,这决定了智力产品或者说知识产品具有社会产品的性质;在知识产品的流通上,市场的相互作用的利益也是社会性的;建立在创造性要求基础上的知识产权使劳动增加价值变得更现实。
【关键词】知识产权;劳动理论;洛克学说;增加价值
【全文】
  一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特别是他的劳动为财产权提供了正当性的基础观点,能够很好地阐释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自然权利观点可以说是关于知识产权制度性质的一个很重要的哲学层面。自然法理论已成为解释知识产权产生缘由的最重要的理论之一。运用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及其相关的理论来佐证智力创造者的财产所有权的正当性,在国外已有一些学者做出过初步探讨,得出的结论是,与对有形财产权的正当性相比,财产权劳动理论更适合于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佐证。笔者通过对洛克理论和知识产权理论的研究,也认同此结论。
  实际上,从对自然法的罗马法根源的考察可以看出,在对待占有这一问题上,罗马时期即确认了“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所创造的东西属于他自己”的观念。从十八世纪以来,财产的全部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是建立在上述这样一个观念上。在一定的意义上,财产的概念因而根植于自然法中。在后来的几个世纪中,特别是十七、十八世纪以来,这种观念越来越与“智力财产”或者说“智力产品”挂钩。在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后至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人们也逐渐将劳动的自然权利的观念扩展到智力财产或者知识产权领域。人们发现,借助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所创造的东西属于他自己的观念和原则,把财产的概念和智力产品联系起来,可以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提供基础。这使得个人就其智力上的创造主张自己的财产权的全部观念在论证知识产权原理上具有重要地位[1]。
  十八世纪的法学作品已经确认,当某一个人基于自己的劳动和努力而对某物实施实际控制时,该物属于他自己。并且特别强调制作人、作者、画家在创制新物中的劳动与努力。他们所确认的个人对于因为智力劳动和创造所产生的东西应该被赋予财产权的原则,为佐证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起了重要作用。在十八世纪的自然法中,“智力财产”原理受到重视。该原理即是建立在个人对自己的智力上的创造主张拥有财产权、智力财产的创造者对于其智力创造物享有专有权的基础之上。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包含了对专利和著作权制度的确认。因而,这种具有深深的自然法根源的关于智力财产的观念,也深深地影响到了知识产权立法。这一观念与当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完全相契合,在早期可以说促成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709年《安娜女王法令》的诞生,以及后来的法国《文学艺术产权法》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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