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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对国际税法基本原则的体现

  税负公平是国内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5],在国际税法领域就体现为跨国纳税人税收负担公平。所谓跨国纳税人税负公平原则是指跨国纳税人所承担的税收与其所得的负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其有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之分。所谓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情况相同的纳税人承担相同的税收,而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情况不同的纳税人应承担与其经济情况相适应的不同的税收。
  税负公平原则体现在现行国际税收制度多方面中。国际税法中涉及到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避税与逃税的众多制度与规范都反映了跨国纳税人税负公平的原则。  
  (四)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际税收体制不应对跨国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等产生影响。跨国纳税人进行跨国经济活动时不需要考虑相关的税收体制而决定自己的区位选择和经济组织的形式。它要求政府的税收活动不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税基的分配、债务的比例以及价格的制定等。一个中性的国际税收体制应既不鼓励也不阻碍纳税人在国内进行投资还是向国外进行投资,是在国内工作还是到国外工作,或者是消费外国产品还是消费本国产品。一个好的国际税法就不应对资本、劳动和货物等在国际间的流动产生影响,从而有助于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合理利用。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可以从来源国和居住国二个角度进行衡量。从来源国的角度看,就是资本输入中性,而从居住国的角度看,就是资本输出中性。资本输出中性(capital export neutrality)要求税法既不鼓励也不阻碍资本的输出,使得在国内的投资者和在海外的投资者的相同税前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资本输入中性(capital import neutrality)要求位于同一国家内的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在相同税前所得情况下适用相同的税率。税收协定中的资本无差别,实质上就是资本输入中性。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体现在多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避税与逃税体现了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常设机构原则的确定,其中也包含了避免因投资区位和企业组织形式等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也是税收中性原则的体现。
  (五)国际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被认为是西方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6]。在这里我们理解的税收效率原则就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一般认为税收的效率有两层含义[7]: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最小;二是经济效率,就是征税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
  税收行政效率要求以尽可能少的税收行政成本征收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显然,税收行政成本,既包括政府为征税而花费的征收成本,也包括纳税人为纳税而耗费的缴纳成本,即西方所称的“奉行成本”。也就是说税收的行政效率必须从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两方面来考察。征税费用是征税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购办公硬件的费用和办公软件方面的费用,纳税费用是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熟悉税务规则的成本,按税务规则进行纳税申报的成本,包括对自己需交税额计算的成本,还有需要征税而产生的心理成本等等。亚当-斯密和瓦格纳所称的“便利、节省”原则,实质上就是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便利原则强调税制应使纳税人缴税方便,包括纳税的时间、方法、手续的简便易行。这无疑有利于节省缴纳成本,符合税收的行政效率要求。而节省原则,即亚当?斯密和瓦格纳所称的“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它强调征税费用应尽可能少。亚当-斯密说得很清楚,“一切赋税的征收,须使国民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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