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主权原则最重要的体现就是涉外税收的立法。一个主权国家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制定本国的涉外税法,包括税收管辖的确定,税基与税率的确定,以及避免双重征税、防止避税与逃税的措施的确定等。任何一个国家不能要求他国必须实行某种涉外税收法律制度。在国际税法领域,不存在对国家税收管辖权产生限制的法律,也不存在对国家税收主权其它方面产生影响的法律。国际税收协定虽然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但如不经国内立法,则不对纳税人产生任何效力。目前,各国在税收合作方面主要是基于互惠原则,通过双边协定的方式进行合作。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近二千个双边协定。由于国家主权原则的决定,这些协定都是各国根据本国税法在互惠基础上达成的,因此它们在诸多重要内容上都存在一定差异,比如常设机构的范围、居民的定义、预提税率的高低等。这些差异的存在恰好充分地体现了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国家税收主权原则还体现在国际税法的执法与守法方面。一国在执行本国税法方面同样不受他人或他国的干涉或者任何国际组织的干涉。纳税人既要遵守居住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服从居住国的居民税收管辖,又要遵守来源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服从来源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不受他国税收管辖权的影响。
此外,国家税收主权原则也还体现在国际税收争议的解决方面。一国所作出的税收裁决,并不能在另一国得到必然执行。在涉及到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相应调整时,协定一般只是规定,“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管部门应相互协商”,但并不要求该协商一定要达成一个解决双重征税的协议。等等。
(三)国际税收公平原则
国际税收公平原则包括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和跨国纳税人税收负担公平两方面的内容。
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在国际税法领域里的具体运用与体现。国际税收分配公平是指主权国家在其税收管辖权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平等地参与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使有关国家从国际交易的所得中获得合理的税收份额。没有公平的税收分配便没有税收的国际合作。各国的涉外税收立法及其所签税收协定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确保公平的税收分配。经合组织1995年《多国企业与税务当局转让定价指南》在序言中宣称,名成员国均把各国获得适当的税基作为国际税收的基本目标之一。
实现国际税收分配的公平最关键的因素在于合理地确定各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在一项跨国所得中,一般至少要涉及二个国家,即所得来源国和所得纳税人居住国。该二国可分别根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同一跨国所得进行征税。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发生,就必须对他们的税收管辖权进行划分。如何进行划分其实涉及到二国税收利益的分配公平与否的问题。强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所得来源国或资本输入国较为有利,而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对居住国或资本输出国较为有利。
税收分配公平原则体现在国际税收协定中预提税率的规定中,也体现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公平交易原则的精神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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