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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

  3,普遍化财政民主法治意识。
  逐步提高全体民众的财政民主法制意识对于实现财政监督法治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财政民主法制意识的核心是端正对财政的本源和本质的认识,真正明确财政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从而为财政监督法治的实现提供意识基础。历史上许多统治者在把其所拥有的权力外化于民众权利,认为权力“当然”为其据有的同时,也把财政资源视为“当然”由他们占有。他们可以随意巧取豪夺,并任意挥霍。这种财政意识是根本谈不上财政监督法治的。我国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些地方或部门领导人,以其善于向中央或上级争取到财政资金或建设项目,能批到条子,或者能够截留本应上缴的财政资金等行为引以为荣。这些行为都是与财政民主意识相去甚远的,是不利与财政监督法治实现的。
  广大民众的财政观念端正、财政民主法制意识增强,这是财政和财政监督立法及法律实施的社会基础和根本保障。只有在财政民主意识的支配下,我们大众的行为才会朝民主化法制化要求的方向前进,财政监督法治才有可能实现。 广大民众的参与是法治建设的动力因素,苏力指出:中国近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和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 [11],大众的价值观念对法治的意义非常重大。在这个意义上,民众的意义,民众的财政民主意识对财政监督法治的意义非凡。
  
【注释】 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阮耀明:《试论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中国财税法网,访问时间:2006-3-24 
  访问地址:http://www1.cftl.cn/show.asp?c_id=21&a_id=5250。 
   
   这样两点其实就是从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观点进行了简单的三段论推导。亚里士多德所崇尚的法治的含义是:一个国家要实行法治的话,必须制定有良好的法律,这是前提条件;其次,良好的法律必须得到全体人员的遵循,遵守法律是实行法治的关键。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论述。 
   
   焦建国:《法律运营财政-----日本的财政民主主义与立宪财政制度》,载于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一卷(2002年),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2页。 
   
   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载于《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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