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证预算的统一性、公开性。统一性和公开性也是法治化的应有之意。
预算法治要求政府预算的统一性,要求预算外和制度外财力不要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保证政府财力不要分散。应当通过财税法律的相关制度建设,把除某些特殊需要的之外一切政府收支都纳入各级政府预算之内。预算的公开性也是
预算法治的要求,尽可能公开政府预算是确保政府活动受到社会公众约束和监督的基本条件。我国的政府预算向来缺少公开性和透明度。几十年来我国通过报刊杂志公布的政府预算从来都只有几个收支大类的数据,没有明细化的数据材料。每个数据少则以十亿元,多则以百亿元乃至千亿元计,从来没有具体化的数表。如此庞大的数额,使得其数据所包含的意义根本无法体现,也就谈不上政府预算的公开性了。在有些部门和地方,为了维护自身的集团利益,往往有意采用种种方法和手段隐瞒自身的财政收支状况,从而极大地增加了我国政府预算的模糊性,极端者甚至将预算数据列为最高机密,真实数据只有少数几个人知道。我国财政活动中这种不公开性和模糊状态往往造成触日惊心的严重浪费、腐败。坚强政府预算公开性建设刻不容缓。要实现
预算法治就要求我们保持预算的统一性和公开性,预算的统一性和公开性是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在预算领域里的规则要求。
3,坚持预算的计划性和程序性。
预算法治要求预算的计划性和程序性。政府预算直接体现着政府的政策意向,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运作状况的好坏,因而必须预先作出周密的计划。我国目前的各级政府预算仍然缺乏科学性和计划性。为此,必须将我国政府预算的编制时间大大提前,争取在上一财政年度的年初就着手本财政年度的预算草案的编制和立法审议工作,并力争在本财政年度开始之前通过政府预算。只有这样,各级人大会才能有充分的时间对政府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和审批,从而形成具有科学性的各级政府预算。强化政府预算的政治程序性也是预算法制的重要问题。预算草案的提交、审议到批准要严格按程序进行。预算执行的追加追减和审计决算要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作为约束。我国现有的预算制定程序性不强,预算草案的提交、审议到批准的全过程很简单。预算执行的追加追减和审计决算等活动,主观人为的因素都太强,没有遵循法定程序而乱收乱用的现象屡屡发生,社会公众和人代会难以通过预算程序有效地规范、约束和监督政府及其则政活动。为此,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的政府预算程序,从而使政府预算真正成其为政府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