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的价值是多方面的,我们选取几个最为重要的视角进行分析。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税收法定”体现了民主的精神和价值;从法学的角度看,“税收法定”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和价值;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税收法定”又体现了效率的追求与价值。这多方面价值的蕴涵是“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法治中之所以如此重要的原因,也因为如此,我们国家应当加紧“税收法定”的建设,从
宪法到一般的税务法律,我们都应当对“税收法定”进行规定,从而推进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进而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
【注释】 中川一郎《税法学体系总沦》,第83页,载《当代公法理》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607页。
张守文 《论税收法定主义》,载于《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第59页。
同前引。
王哲《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6-298页。
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58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高鸿钧 《清华法治论衡 》第一辑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5页。
高鸿钧 《清华法治论衡》 第一辑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0年,第108页。
法治的必含事项不止这几项,但是,从本文的视角出发来谈法治的要素,我们要从“税收法定”的内容去考虑,这样,我们就把“法律的权威性”“法律的确定性”当做我们论述焦点。
(美)G.M.霍奇逊《现代制度重大经济学宣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4页。
刘大洪,廖建求 《税法学的革命:法经济学分析》,载于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3卷,2004年,第83页。
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