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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主义的价值分析

  三、 法治——税收法定价值的法学考察
  近代法治理论的发展史上,英国的洛克、戴雪,法国的卢梭、孟德斯鸠和德国的康德、黑格尔以及美国的潘恩、杰弗逊等先贤从不同的方面对法治进行了阐述和解释。这其中戴雪系统地提出并阐释了法治的含义,提出了学界所熟悉的法治三原则:“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方式所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或财产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所有人,不论地位条件如何,都要服从国家一般法律,服从一般法院的审判管辖权”;“个人的权利以一般法院提起的特定案件决定之” [7]。
  仔细分析戴雪三原则,我们可以看出,他的第一项原则实际上强调了依法统治,即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第二项原则着重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项原则类似于现代法制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在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里,体现法治原则的内容规定主要有:(1)法律目前人人平等;(2)未经审判不为罪,法律不得溯及既往;(3)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所未列举的权利应为人民保留;(4)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所未授予的职权;(5)司法独立;(7)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法令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8)国家机关之间应严格实行分权。
  拉兹提出法治的八条原则则是这样的:第一,法律必须是可预期的、公开的和明确的。这是一条最根本的原则。第二,法律必须是相对稳定的。第三,必须在公开、稳定、明确而又一般的规则的指导下制定特定的法律命令或行政指令。第四,必须保障司法独立。第五,必须遵守像公平审判、不偏不倚那样的自然正义原则。第六,法院应该有权审查政府其他部门的行为以判定其是否合乎法律。第七,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是容易的。第八,不容许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8]。
  富勒在《法律之德》一书里把法律之德区分为内在之德和外在之德,认为法治是法律内在之德的一部分。在他看来,具备法治品德的法律制度由八个要素构成:一般性、公布或公开、可预期、明确、无内在矛盾、可遵循性、稳定性、同一性。
  从上面的法治理论来看,法治的要素或内容是多方面的,不同的思想家有稍微不同的说法,但是如下几点是必含的内容[9]: (1)重要事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其它的规则随意规定,而且,法律的规定必须成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即法律必须有权威性。法律的权威性树立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致高地位,是法治有了最为基本的基础。(2)法律必须是确定的、可预期的,即法律必须有确定性。法治的确定性意味着法律规定了人类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稳定的因果关系。法律的确定性使人们可以有相互的预期,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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