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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史上一次重要革命——读《论犯罪与刑罚》所思

  其二、作者系统地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理论,即只有法律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为实现罪刑法定,他又提出了立法权问题、法律的解释权、法律的准确性问题,贝卡利亚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 “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如果说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害的话,显然,使人们不得不进行这种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害。尤其糟糕的是: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从掌握自己的自由,或处置自己的命运。这种语言把一部庄重的公共典籍简直变成了一本家用私书。” 他还提出了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就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指出将犯罪时所怀有的意图作为衡量犯罪的标尺是错误的,他同时还批判了以被害人的身份和罪孽的轻重作为犯罪标准的错误做法。 
  其三、本书提出了预防主义的刑罚目的论和刑罚人道主义思想。报应是一种极其普遍、古老、真实而又朴素的情感,是刑罚对犯罪的必然反应,是对所受损害的必要的回复、回报或补偿,体现的是人类情感中对公平正义的基本需要。报应主义认为“刑罚是犯罪的当然结果,犯罪是刑罚的原因。也就是刑罚只是由于犯罪才被科处,而此外不应追求任何其他目的。” 在贝卡里亚之前,关于刑罚目的的认识主要是基于这样一种朴素情感的报应主义。贝卡里亚首创刑罚目的的功利观,并以双面预防理论而著称。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此,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确定的对应关系,他会给人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犯人躯体的印象。” 这里的“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就是特殊预防,“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则是一般预防。虽然贝卡里亚并没有明确提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这两个概念,但他关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思想为后来边沁首次提出这两个概念打下了基础。贝卡里亚认为预防犯罪要优于惩罚犯罪,他指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 在贝卡里亚的预防理论中,他更强调的还是一般预防,并且预防的手段主要在于刑罚的威慑性。基于此贝卡里亚合乎逻辑的推导出以下几个刑罚使用原则:即刑罚的必要性、确定性和及时性。以预防为目的的刑罚论必然和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相伴。贝卡利亚在这本书中用了超过1/10的篇幅在死刑和刑讯方面作了深刻、细致的分析和严密的论述。刑罚不能过分倚重惩罚、威慑,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必要的刑罚就是正义的刑罚。“刑罚从其结果的不可避免性中产生全部威力。在刑罚中,尤其是在死刑中,刑罚的确定性比严厉性更有效,这是古典犯罪学家取得并反复强调的几个实际的心理学研究结论之一。” 而贝卡里亚强调刑罚的确定性,主要是通过刑罚的确定性来降低刑罚的严酷性,以较小的刑罚代价来换取较大的预防犯罪的功利效果,这无疑是极富有见地的。作者还提出了一个至今为刑法学界所热议的话题,死刑存废问题,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促使作者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他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当今世界在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从总体而言,各国的刑罚趋于宽和,不得不令人佩服作者的远见卓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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