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书“审判的模式与司法的正当性”一部分中,作者重申这种观点。作者认为应该对现在的审判模式进行转换,成为“参加模式”,“着眼于一般国民通过审判来贯彻自己意愿的要求。”(P255)通过当事者的参加,对法官设立“倾听当事者的主张”、“回应当事者的主张”、“决定必须基于证据和辩论”三项义务来实现对权力的控制,防止恣意。这是放大了当事者个体的主体性的模式。
可见,这一审判模式一改以前的职权主义为中心,而是以当事者之间的对论为中心,法官仅仅是维护对论并最终根据这些对论进行裁决。这也是对当事者自由意愿的尊重,维护当事者在审判中的中心地位。
4、小文字的法
这一概念在本书“法化社会与审判”一部分中是核心概念。基于整体社会的法律规范和法执行过程的流动性构成冲突,“民主主义的自我统治理念,通过民众对法执行过程的参加得到加强的同时,因为参加的主体在这里从大文字的国民变成小文字的国民(P150-151)”。“通过参加者的交涉形成的小文字的法才是对于眼前具体问题有意义的规范。……小文字的法不要求被认为是自己权利的东西得到排他的、绝对的贯彻,而追求以他人共同的意思来形成、维持共同的生活空间,从而以民主主义理念置换了自由主义理念。”(P151)“法化社会的法秩序并不是一个大文字的法这样固定的框架,而是由无数小文字的法通过竞争和共鸣来形成,并包括着无穷的流动化契机的过程。在此意义上,审判也不是一个单一的大文字的审判,而是无数小文字的审判的集聚和合成。”(P156)
这里可以看到作者认识到的当事者在审判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出于尊重这种个体而认为应该重视这种个体之间形成的小文字法。渗透着对当事者的核心地位的论证和认同。
以上为当事者为中心的纠纷解决中的具体问题。除此以外,作者在审判的政治化等论述中也没有忽视当事者作为纠纷解决的中心。当事者为中心已经成为一种时代的必然。
四 我的认识
棚濑先生本书对纠纷解决进行的过程分析细致入微的实证分析,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过程分析中展现了当事者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影响因素,便于认识这一真实的过程,做出相应的修正。作者认真仔细的学术态度也给我以很大触动,值得体会和学习。
本书给我们一个全新的认识视角,使我们跳出了审判的牢笼,开阔了视野。也一定程度上纠正了法解释学的不足之处。棚濑先生以当事者为中心的研究思路紧紧抓住问题的核心,避免落于空说而脱离实际。细读此书的过程中,一些错误的常识和思路得到了纠正。特别是合意与决定的理论基础清晰的划定了各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所处的位置,展现了合意与决定的转化过程与适用领域。作者还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问题,这些问题紧扣时代脉搏,很有针对性。其中不少问题在当今中国也存在,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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