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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当事者为中心的纠纷解决过程——读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

  “所谓根据合意的解决,指的是由于双方当事者就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纠纷等主要之点达成了合意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情况。”(P10)本书中作者多次提到合意的问题,这一概念有重要的地位。那么,为什么作者如此偏爱合意呢?作者说“在那里(合意的纠纷解决),纠纷过程的参加者都有自己的利害,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动员一且可能动员的手段。通过这种自由的讨价还价达成的合意通常即所谓的妥协的解决。如果当事者和利害关系者从各自所拥有的手段确认某个妥协点是能够得到的最佳结果,这样的解决即可获得。”(P10-11)通过合意,当事者可以获得一个终结性的结果,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可以得到一个较好的社会效果,并且合乎“和为贵”东方思想。在与审判对比方面,可以有效地补充审判的一些不足之处。
  季卫东先生在译序中认为“棚濑的合意概念的基础不是价值一统的结构功能模式,而是价值多元的角色过程模式,因而其制度化的着眼点不是国家,而是个人以及私人自治的秩序。” 之所以需要合意,还是因为作者从个人角度来分析,构建自治的秩序。这一思想的原点是逻辑推论的出发点,合意其实就是当事者在解决纠纷中发挥主导的作用。
  2、当事者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选择
  在第四部分( “审判外的纠纷处理机关和纠纷处理过程”)中,作者提出了“合意的二重获得”,即“作为审判外纠纷解决处理机关发挥作用的最基本条件,纠纷处理的开始和最终解决方案的提示这两个阶段,都必须获得当事者的合意。”(P79)这可以认为是合意的延伸,当事者可以选择选择何种纠纷解决方式以及选择何种纠纷解决的方案。并且作者还指出法院审判应该与此保持协调,确定定位,保证一个合理优化的当事者自主选择的环境。
  这一点也是当事者为中心出发而构建的模式。
  3、审判过程中的当事者
  大陆法系审判以职权主义为中心,不太注意发挥当事者的作用。近些年来逐渐吸取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模式而进行改革。棚濑先生提出了意思自治的审判模式,自律形成自己的社会空间为意思自治的本质原则,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可以构建一个秩序的共同体。正是基于这一理念,作者说“当事者在不压抑自己意愿的前提下与对方共同形成双方都满意的关系的努力,如果通过诉讼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就可以认为诉讼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当然,因具体程序的不同,当事者的这种努力也可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或受到阻碍,所以从各更好地援助当事者自律努力的角度不断有意识地审视和重构程序就成为必要。”(P120-121)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确立当事者之间的对席辩论,在审判中延续交涉的作用。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确定法官的回应,利用解释的幅度保证对论的进行,最后法官在辩论的基础上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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