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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当事者为中心的纠纷解决过程——读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

  第六部分题目是“法化社会与审判”。法化社会出现了一个问题,比如强化法律规制反而使达成规制目的更加困难。“法化的消极面明显突出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法律规制所依据的理论模型并不恰当。”(P139)克服这一问题的方法是把法本来所意图的目的融汇在执行过程中。并指出法执行的流动,克服的方法是法秩序的流动,应反映人们个体的意愿。
  第七部分,作者分析“围绕审判的影响和压力活动”,审判政治化现象在影响着审判,存在权力和裁量,就难免政治化。作者又分析了审判政治化的客观和主观条件。
  第八部分,题目为“对审判的信任和审判利用行动”,作者对普遍认为的法意识决定审判利用的思路进行批判,进而作者利用政治参加论的分析来说明审判利用是如何形成的以及相关的影响因素。
  第九部分里,作者思考“审判的模式和司法的正当性”,作者反思法律适用逻辑化的神话,审判大众化也给审判带来一些困难。作者提出以当事者的辩论和法官的回应为特征的参加模式,并说明了这一模式对当事者参加能力的要求。
  第十部分,作者分析“审判的成本”,首先说明考虑成本在当代社会的意义,只有“站在国民的角度来探求资源、程序和正义生产的平衡才能形成真正的成本政策。”(P271)从一系列的数据中寻找生产正义的计算方法。最后,作者对成本转嫁进行相当细致的分类分析。
  第十一部分,“律师需要的形成”。作者以交通事故赔偿为例来阐明日本社会纠纷处理中律师介入远远少于美国,并分析其中的原因:是行政权力、社会机制替代了律师的专业知识需要,而降低了律师的需要。
  以上即为本书各部分所述的主要内容。可见作者所涉及的问题广泛,从当事者合意的协商到各种模式的调解,再到审判重新认识与构建。以上的概述可以发现作者的论述一直在围绕着一个核心,即当事者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以及发挥的作用。如前所述,这正是作者过程分析的核心问题。以上的概览使我们了解了本书的大体,下面,笔者将对当事者在纠纷解决中的具体问题分别阐述。
  三 当事者在纠纷解决中的具体行为
  如前所述,棚濑孝雄始终关切纠纷解决中的个人,他们才是主体,制度的设置应该站在这些主体的角度,才能保证其利益的最大维护。这一基本的思维方式在本书的具体问题里当然有很多体现,为了更好的说明问题。笔者拟从纠纷解决中的双方合意、当事者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选择、审判过程中的当事者的参与等角度来具体观察当事者的地位和作用。
  1、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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