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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当事者为中心的纠纷解决过程——读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

  二 本书的内容概述
  本书是一个论文集,由于各个文章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不同,且各章相对独立,为了从整体上把握作者思想,有必要对各论文的核心问题进行一个简要的介绍。
  在第一部分,作者以总论的姿态提示了自己写作的理论框架。“作为法律学家主要研究对象之一的审判制度,其首要任务就是纠纷的解决。.......如何通过审判妥善解决纠纷时法解释学的中心课题”(P1),通过批评法解释学研究视野的狭窄,进而提出扩大研究视野而不仅仅把目光锁定在审判的重要意义。“研究角度转换也成为必要,从对制度的描述、分析转向对过程的描述、分析。他指出制度分析把注意力集中在给社会相互作用过程以方向性并将其定型化的种种规范、制度及其抽象上,结果往往容易忽视现实中使这些规范、制度运作的个人。”(P5)在这一部分里,作者还将纠纷解决过程类型化,这一类型化以两条相互独立的基轴构成,分别为当事者之间自由的“合意”——第三者约束的“决定”、以纠纷解决的内容是否事先为规范所规制区分的规范性——状况性。这两组区别都是相对的,其间有一个逐渐过渡的过程。作者还对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与根据决定的纠纷解决进行说明。
  第二部分,作者阐述了准审判过程的基础理论。作者将在审判外的纠纷解决过程中,以第三者为纠纷的解决为直接目的而介入的场面称为“准审判过程”。同样以第一部分所述的两条轴为分析形态工具,还提出纠纷的终结、满意的程度、社会效果、代价为评价准审判过程的标准。作者接下来还对各参加者的利益所在进行微观的分析。
  第三部分是作者对“法制化社会的调解模式”的分析。审判具有局限性,调解可以对此进行补充。但调解却面临着合意与决定的结构性矛盾。“规定着调解在现实中位置和形象的最根本环境因素,就是许多纠纷不能都由审判处理却又期待着审判式处理的社会心理。”(P52)调解的四种类型为判断型调解、交涉型调解、教化型调解、治疗型调解。四种模式都未能消除调解的结构性矛盾,同意以消除对立为目的四种调解模式中,合意必然向同意、好意或恣意变质,这就构成了合意的贫困化现象。            
  第四部分以“审判外的纠纷处理机关和纠纷处理过程”为题。分析说明对纠纷处理机关的功能、合意的获得、纠纷处理机关的利用。还对合意获得的两种方式——解决方案的同意和解决方式的同意——进行细致分析,最后进行审判的功能的描述。
  第五部分是对意思自治的审判模式的分析,主要关注自律社会空间的形成、诉讼过程中的当事者之间的对论、法官与当事者作用的裁定。试图构建一种从制度利用者的角度来构成的另一逻辑,使人们更容易利用诉讼制度,使审判缩小与人们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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