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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命价”——一种规则的民族表达方式

  分析主张革除“赔命价”习惯法的理由有两点。一是“赔命价”习惯法与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运行要求相抵触,侵越了国家法统的唯一权威性。二是现实中大部分“赔命价”现象确实对社会安定带来极大的影响。
  从前一个理由看,这种观点实际上是站在严格的国家主义立场,奉行近似机械的制定法主义。在这种立场上,法只被理解为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军警、法庭、监狱等物质力量)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除此之外,一切不具有国家制定法特征的非正式规范都被冠以有碍于建设法治社会的“恶名”。国家主义、制定法主义意义上的法的概念对民族习惯法的存在有着天然的排斥性。但是,当我们回到法的本源意义,追问何为法所追求根本价值时,上述立场或许存有值得检讨的地方。毋庸置疑,作为社会调控机制的法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为自由、秩序、安全和正义。为了追求这一目标,我们是否就要强硬地坚持国家法的一元规制模式,而排斥存在于民间社会的,有着深厚历史底蕴的和实际功效的其他一切民间社会调节机制。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多元的社会里,以国家法排斥所有其他非正式调节机制是不可能的。而且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只要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且不违背法律的基本价值精神,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又何必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机制强行地归一到国家法的唯一模式上来呢?
  反对“赔命价”习惯法的后一理由看似成立,却也存在值得反思的不足。尽管在实践中许多“赔命价”事件极大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几近天价的强行索赔数额也对侵害一方的正当利益形成损害。但通过“赔命价”能够解决纠纷,实现冲突各方的和解功效却是不容忽视的,不能因其负面作用而一概抹杀其积极意义。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禁止“赔命价”,严格执行法律,对犯罪者定罪量刑,一时结束案件。但多数纠纷并不会就此解决,复仇或索赔“命价”的活动仍然会在纠纷者家庭或家族之间展开,甚至会在犯罪人服刑结束后开始。相反,在司法机关、地方政法主持下,由宗教人士、纠纷双方共同参与协商下,灵活运用赔偿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赔命价”要求的做法却往往有利于彻底地解决纠纷,平息复仇。⑤ 这说明合理地利用“赔命价”习惯法中的积极因素,有利于真正平息争端解决纠纷。
  其实,“赔命价”习惯法与国家刑事法律也并非势同水火,这两者之间虽然存在相互排斥的一面,但同时也存在相互协调一致的一面。而且,在“赔命价”习惯法的实质当中隐含着同当代刑事司法改革与发展趋势相一致的部分属性。
  (一)“赔命价”习惯法与刑事法律制度相互排斥的一面主要表现在这样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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