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体制下,不动产登记是分别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及农牧渔主管部门等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案稿》第26条提出将不动产登记机关统一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但这种建议在现行的司法、行政体制下过于理想化,我国法院承担了大量的人民调解任务、诉讼业务,而农地承包、流转大量发生后,县级法院就不胜其累了。我国目前已建立土地房屋登记制度,但土地登记只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却不包括农地使用权的登记。笔者认为将不动产登记机关统一设在县一级政府即可,可由土地部门管辖或单独设置部门,但应由法律授权乡级人民政府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但其在业务上应受县级不动产部门登记机关指导。
(三)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程序和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续展登记和注销登记。其中,变更登记包括主体变更登记、使用面积变更、农地用途变更登记。随着农地改革的深入进行,今后国家有可能规定个人承包土地面积的上限和下限。这样,土地面积的变更登记就变得很重要。同时,为了防止土地进一步碎化,有必要对土地分割登记加以限制。农地的登记用途,应明确到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中的一种,而不能仅仅登记为农业用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仅严格控制农业转为建设用地,而且严格控制农地在农、林、牧、渔诸业中的用途转变。因此,当农地从一种农业用途转变为另一种农业用途时,要进行变更用途登记。土地登记之用途经不动产登记后,在设立、转移或行使用益物权时,如果擅自变更土地用途,不仅土地所有人有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请求权,政府土地主管机关也可以对此行使强制恢复原状或行政处罚的权力。
三、推行以股份制农业公司为主要形式的多种流转形式
为了解决家庭联产承包初期出现的土地承包过于零碎细小,不利于土地利用和农业发展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有许多地区采取多种方式使农地适度集中起来以达到规模经营程度。如两田制、集体农场制、转包、股份制模式、租赁制、反租倒包、“全托”制。上述几种常见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各有特点,但笔者认为大部分存在明显缺陷,不宜全面推广。
在社会调查的走访中,与几个县直机关下派的村支部书记访谈中,他们也在尝试通过一种股份制,将村民小组的承包土地连片集中起来,通过对外招商引入资金和项目,提高农地收益,加大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启示于农地制度改革的创新,笔者提出一种股份所有制农业公司的模式构想。这个设想是吸收了农地股份合作制在所有权方面明晰产权的功能,结合公司制度的健全组织机构,把分散弱小的农户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联结起来,进而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在以股份所有、明晰所有权关系的前提下,引入公司制农业的意义在于:首先,“农民离乡不离土”,公司制农业可以把一部分农民直接吸纳到农业公司,并带动更多的农户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使农民真正做到离乡不离土;其次,“农民离土不离利”,农民以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按股份分红,这就使得外出务工的农民,真正做到农民离土不离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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