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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约性因素的法律分析和思考

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约性因素的法律分析和思考


柳经纬


【摘要】通过土地流转,进行适当的农地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已是一个不争的共识。但当前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属性,土地市场尚未形成;登记制度不健全;缺少部分权能等。相应地,可构建以下几点对策:借鉴永佃权改造农地承包经营权;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推行以股份制农业公司为主要形式的多种流转形式;建立健全相关市场来改造外部环境以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关键词】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分析;思考
【全文】
  土地作为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基础,是一切社会物质财富的基本源泉。土地制度是社会的基本制度,土地制度的变革乃是整个社会变革的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取得巨大成功,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制度,使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紧密,利益明确,从而充分地调动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但是这仅仅是使农民原有的或潜在的生产积极性和生产力得以发挥或释放出来。但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积极效应释放完毕之后,它自身的种种缺陷对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近年来加入世贸组织后,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下,我国农村普遍存在土地碎化,机械化程度低、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率低的问题日益突显,越来越成为影响我国农业发展和应对国际市场竞争的主要因素。通过改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流转,进行适当农地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来解决上述问题,已是学术界的共识。
  目前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不容乐观。大部分农村农地流转不发达,承包土地以自己耕种为主,外出打工的农民对土地流转的处置方式单一,基本上以出租或送给别人耕种为主,农村承包土地“三年一调、五年一调”仍在不同程度下存在,农民普遍没有将承包经营权作为自已的一项主要的不动产来经营的意识,也不同程度存在抛弃情况。具体分析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属性是制约流通的内在因素
  就财产关系而言,主要包括物权和债权。所谓的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1]所谓的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权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2]两者的区别在于: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在权利发生上,物权为法定主义,债权为任意主义;在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在权利效力上,物权所具有的效力为支配力,债权所具有的效力为请求力;在有无期限的区别上,物权中的所有权为无期限的权利,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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