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单靠国家的权力显然解决不了全部问题,但仅靠私人的权利也解决不了问题,于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越来越变成一种具有团体特点的社会化的运动,成为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问题,矿业立法的宗旨即是为了保护每一个矿业权人的合法权利。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私权的进一步地公法化发展,像矿业权这些私权已经逐渐向社会权力转换。其核心就是自律,通过自治形成社会权力。这既可以防止私权滥用,也可以防止公权越位。
2.健全利益制约的机制,形成利益激励机制。
矿业权领域出现众多的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利益机制的矛盾和缺失。无论是对于矿产资源的所有人——政府,还是对其利用人——矿业权人,都存在对其不当利益的制约和防范,当然又有对其正当合法利益的激励和保护的问题。
事实业已证明,在没有合理的利益机制约的状况下,要解决目前大量存在着的采富弃贫,采易弃难,只开采不加工,以简陋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搞掠夺式开采,为了以低值廉价的矿产去攫取眼前的巨大经济利益,从而造成不重视安全生产,矿难频繁发生的不应有的状况,几乎是不可能的。反之,只要建立起相应的利益激励机制,即完全可以调动政府依法行政和矿业权人的依法采矿、重视安全的积极性。
(四)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模式还要合乎国情顺应国际
1.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和走可持续性发展道路的国情的要求。
我国的自然资源形势是不容乐观的,经济发展势必要受到自然资源瓶颈的严重束缚,而且今后可能会更加严峻。只有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的有限资源,才能够在最大的限度内做到节约。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不是对资源“守而不用”,而是要“物尽其用”,这就要求我们在修订
矿产资源法的过程中必须对不适应该制度发展的法律规范予以修正。
2.符合国际惯例和规范的发展趋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我们不断修正相关的法律规定,使之符合世贸法则的要求。在有关经济制度的修正和完善方面,如自然资源的财产权制度上,则应尽可能地参照国际惯例,并使之符合国际规范的发展趋势。在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完全可以参照国外一些成熟的完善的制度。如在
矿产资源法修改时,借鉴国外矿业立法有关矿业权出资入股的规定,同样是新矿业法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