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民法典的体例都是以权利为中心来设计和编排。民法典也就被称之为是“权利宣言书”,是权利和自由的“圣经”。民法所规定的自然权利中最为基础的几种基本权利构成了整个权利体系的基础。而且,近年来民事特别法的发展更不断增加着私权的种类,如矿业权、空间所有权、区分所有权等等,为民法所确认的每一个民事主体所应具有的这些最基本权利,说到底,无非是捍卫个人享有民事权利进而享有政治权利的一个起码基础而已。
三、转变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是构建和谐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的关键
构建和谐矿业的关键是转变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保护矿业权利,服务矿业发展。服务型政府要求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的创新,行政权的角色和身份必须定位为私权的保护者和服务者。
(一)矿业权行政设权的正确定位
1.行政许可的作用在于对矿业权的确认和设定。
行政许可是一种权力介入权利实施干预的行政管理方式。就矿业权的设定需行政许可而言,也说明了矿业权是一种私权而非公权,因为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一种关系,也即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关系,而不是一个权力与另一个权力的关系,因为公权力的设立并非需要行政许可,那是内部行政审批的范畴。[5]因而,正因为行政许可起着催生、准生与确认的作用,才赋予行为人以法律上之力,使其占有、使用等状态名副其实,即享有准物权。[6]
2.矿业权登记的作用在于物权的公示。
在矿业权登记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法律规定其权利变动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法理,就是作为物权公示具体表现形式的不动产登记,必须要在物权变动中发挥实质性的决定作用,而且要发挥积极的权利正确性证明的作用。[7]不动产登记的这一法理对界定探矿权的法律属性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即登记的作用在于物权公示,从而使登记上的权利获得排他性和对世性。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行政许可和登记在矿业权取得过程中发挥着确认权利的作用,其只是使矿业权具有公示力,而对矿业权自身性质的分析则要从矿业权自身的构成因素来分析。而不能错误认定矿业权是一种行政权。
(二)改变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过分强调以行政手段来保障国家对资源所有权实现的现状
1.忽视或否认矿业权的私权属性是目前行政管理的最大缺陷。
显然,当前
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过分强调对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以保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为立法目标,而忽视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此种源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制度的设计,不但制约着我国矿业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和矿业市场化的真正实现,而且忽视甚至否认矿业权的财产属性。其最大的问题都在于,没有从赋予矿业权人民事权利,也没有从规范和限制权利行使的角度,来达到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