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价值,也是通向民主社会的必要保障。认识著作权增进民主的公共利益,需要进一步认识著作权增进言论自由的公共利益。言论自由几乎总是作为著作权中的社会目标之一,其价值在于维持社会的民主过程,或者说对信息的分配做出贡献。在认识著作权增进言论自由时,需要明确
著作权法对“表达自由”的确保,因为表达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基础,与言论自由存在特别密切的联系。应当说,表达自由或者说自由表达,与言论自由一样是一种
宪法性的权利。我国《
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文化、教育、科技、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帮助和鼓励。
宪法明确了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宪法的这一规定也是我国制定《
著作权法》的依据。智力创作是一种表达思想的活动,也是一种精神的需要。
著作权法通过对智力创作的保护,隐含了对自由表达的鼓励和保护,因为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是以确保创作自由为前提的,著作权人的独占权利不会成为创作活动的障碍。现代
著作权法重视公共教育、关注民主政治而需要原创的作品。如美国最高法院所确认的“,立法者试图表达的是,著作权本身是自由表达的引擎”。[9]著作权的授予意在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这保障了创作者自由的实现。同时,著作权的鼓励与接近的平衡机制则确保了社会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接近,使垄断权的授予不致构成对言论自由的障碍。
其二,从
著作权法的激励理论角度认识。根据知识产权的激励理论观点,[10]著作权这一知识产权不是神圣的权利;相反,在创造性表达中的财产利益在社会中有有限的功能作用。著作权激励理论主张
著作权法的目的是通过激励创造性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而促进知识和学习,而不是强调这些作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