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一个强劲的
著作权法对于支持经济的发展是很有必要的,对公共利益也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为维持和实现在不断增长的私人信息集中的环境下的文化发展,著作权公共利益需要介入。具体而言,
著作权法所确认的公共利益涉及到增加学习知识、文化科学和信息的接近与自由流动等。与对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激励一样,这些主要的公共利益本身需要足够的鼓励。为获得一个平衡,同时保护那些是创造者和传播者的人也促进了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
著作权的公共利益的确保离不开公有领域的建构,因为著作权的公共利益需要自由的公共接近。著作权的公有领域可以说是留存著作权的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通过确立著作权的公有领域,著作权限制了思想、事实和知识进入著作权人垄断权的专有领域的“势力范围”,从而确保了这些因素的不断增长。
著作权法中公有领域的创设也是实现
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重要机制,对此笔者将另文讨论。
著作权法中的公共利益可从不同的认识视角加以理解:
其一,从著作权增进民主目的的角度认识。
著作权法具有增进民主的目的。
著作权法服务于促进重要的公共利益,像学术争鸣、公众教育、表达的多样性等。
著作权法公共利益目的的实现关注信息自由、教育利益和知识的扩散与效用等方面,而这些利益涉及到自由与民主社会的本质问题。著作权立法和司法保护都不可能不对这些重要的公共利益问题予以重视。确实,作为实现社会文化教育利益的工具,
著作权法除了对作者利益的调控功能外,还具有对社会利益的调控功能。为了鼓励学习、促进艺术,维持和发展文化,法律以
著作权法的形式授予创作者等著作权人控制作品的使用和处置的专有权。著作权保护的形式多样,因为文学和艺术、科学的各种形式都可以获得著作权。
著作权法可以看成是社会文化方面的法律。一个时代的文化质量主要依赖于智力和艺术创造物。这一质量又深受对它们的创造者的肯定、保护和鼓励的影响。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对构成社会知识和文化宝库的作品创作和传播的激励。著作权与思想、信息和知识的表达、传播关系密切。国外有著作权专家指出,思想是信息、信息是知识,而知识是文化的一部分。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看,
著作权法涉及到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艺术的各个方面。像
著作权法规定的为教育目的而自由使用作品的问题,就体现了对发展教育这种公共利益的保障。[8]
著作权法在促进民主和自由表达方面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如果由于过度地估价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而忽视保护公共利益,就会威胁到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