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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与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可以被认为是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实,考察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即可以找到著作权公共利益的起源。《安娜女王法》确保了作者对印刷他们的图书的专有权。该法通过规定把著作权转让给出版商,也保护出版商的利益。此外,英国国会明确地采纳了将公共利益作为法令的基石。该法的标题就是“鼓励学习的法律”。[7]即在英国,最初由关注集中于控制和审查作品的需要,随着18世纪后期政治信仰的改变,它逐渐被改造成对自由表达和鼓励学习的关注。
  《安娜女王法》所确立的公共利益原则在此后的著作权法中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从公共利益保护出发,建立在公共利益原则之上对著作权立法活动施加了一般的限制,即著作权立法活动既需要考虑对作者创作激励和经济上的回报,也需要考虑公共利益。当然,在不同的国家著作权法中,对公共利益的强调和保障程度是有很大不同的。从19世纪末开始著作权法进入国际化阶段以来,与著作权有关的国际公约也引进了公共利益原则。1996年WIPO关于著作权的会议的一个重要成果是,确认了维护作者的权利和“更大的公共利益”,特别是反映在《伯尔尼公约》中对作者权利保护与教育、研究和对信息接近的目标之间的平衡方面。
  三、著作权法中公共利益的不同认识视角
  在相当的意义上,著作权法创设本身是源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利益是为了激发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不给予作者以充分的著作权保护,精神产品的生产就会受到窒息,最终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法最终可以被看成是促进公共利益的手段,因而它也可以根据公共利益来定义。
  著作权是对作品的一系列权利。从英美著作权的观点看,著作权是由制定法所授予的;著作权主要的不是为了作者的利益,而是为了这种权利所赋予的公共利益;著作权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共福利而促进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在上述意义上,不是把著作权看成政府与著作权人之间谈判的结果,而是把著作权看成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谈判结果。授予著作权的信息主体是固有的公共财产,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将这种财产私有化了。没有政府的涉及,信息将以公有形式存在,任何人都可以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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