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应如何解决对第三人自由的过度限制问题?这的确是一个我们需要特别认真对待的问题,因为债权的层面物权化不像债权的类型物权化那样仅限于一两项债权,而是涉及到几乎每一项债权。但只要法律对债权的层面物权化在具体实施方面严格把握,严格设定适用条件和范围,则可以较好地协调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保持第三人相对自由的关系,不会造成对他人自由限制过甚的问题。例如,将“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作为侵害债权的成立要件而不是以“一般故意”作为其成立要件的观点就值得赞同。
结束语
债权的层面物权化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适应社会发展对法律提出新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其不失为一项解决悬而未决问题的新思路,是否真的能够成立还需要实践的检验和理论的进一步考验。的确,在社会关系日益错综复杂的今天,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包括各个阶层、各个利益集团、社会与个人以及个人相互之间的新矛盾层出不穷,解决起来经常或者投鼠忌器,或者顾此失彼。不过,既然现在已经走出了这可贵的一步,我们必将会义无反顾地不断探索下去。同时,随着债权的类型物权化和层面物权化,债权与物权之间的关系似乎真的产生了进一步的“模糊”,然而,不要惊呼这会混淆两者的关系,事实是两者关系只不过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重新定位。模糊——清楚——模糊可能本来就是事物发展的规律。
【注释】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677.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3-45. 我妻荣.债法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346. 1791年法国宪法及其之前颁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史尚宽.债法各论.台北: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1.141. 史尚宽.债法总论.台北: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8.2.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台北:三民书局,1978.152. 王伯琦.民法债编总论.台北:正中书局,1979.90现代法学73.孙森炎.论对于债权之侵权行为.法令月刊(第37卷),1986,(5):8.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80.王建源.论债权侵害制度.法律科学,1993,(4):38.王文钦.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民商法论丛(第六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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