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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死刑正当程序”的十大缺陷

  以上论述了我国现行死刑适用程序方面还存在种种问题,说明距离较为完善的正当程序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些差距导致的严重后果很可能是死刑的滥用甚至错用,其危害 实质则是国家对公民最基本人权的轻视。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公民权利 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该公约明确规定“人人固有生命权,这个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这充分体现了对生命权的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治大国,我们不能不考虑现行死刑制度的缺陷可能给本国公民的人 权保障以及本国政府的国际形象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能不考虑应如何全面履行加入国际 条约所产生的相应义务。发现制度存在的缺陷,就为研究完善这些制度提供了基础。希 望本文这些探讨能对研究完善我国死刑正当程序提供一点帮助,使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尽 量正当化、理性化,并创造条件向逐渐减少死刑的方向发展,直至最终取消死刑。
  
【注释】五年判决十年生死:河北高院四次刀下留人的背后.http://www.chinanewsweek.com.cn/V3347.html,200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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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蓓.刑法学专家赵秉志: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很有必要.http://zqb.cyol.com/gb/zqb/content_835913.htm,2004-03-12.  
   
  郭国松.法学专家聚首湘潭热论死刑正当程序--死刑核准:最高法院早日独揽大权.南方周末,2004-06-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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