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反批评者认为,从交易实践来看,当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未成立、被撤销或被确认为无效时,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的预设前提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其一,仅出卖人完成了交付行为;其二,仅买受人完成了交付行为;其三,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完成了交付行为。
分别运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以及物权行为理论否定说(对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去分析不同预设前提下当事人间的利益格局,则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从出卖人来看,在第一种预设前提下,若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则出卖人丧失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仅能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若买受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或为第三人设定担保物权时,则无论该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出卖人都无权向第三人主张返还或请求确认所设定的担保无效。若买受人被他人申请强制执行,则出卖人不得就其已交付财产提出执行异议。若买受人限于破产,出卖人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不享有取回权。若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则正好导致相反的结论:即出卖人仍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得对买受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在买受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或为第三人设定担保物权时,仅在第三人为善意时,该第三人方可取得相应的权利。在第三人为恶意时,出卖人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或请求确认标的物上所设定的权利无效。在买受人被他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出卖人得就其已交付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
若买受人陷于破产,出卖人享有取回权。在第二种预设前提下,无论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出卖人都可取得买受人交付的价金,并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有权对其进行处分。在第三种预设前提下,若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则出卖人取得价金的所有权,丧失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与标的物之间的利益状态与第一种预设前提下的利益状态相同。若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则出卖人仍可取得价金的所有权,出卖人与标的物之间的利益状态与第一种预设前提下的利益状态相同。
第二,从买受人来看,在第一种预设前提下,若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则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由于缺少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在返还不当利得前,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为有权处分;若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则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应在出卖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时,返还标的物。在第二种预设前提下,由于货币的自身特性,无论是否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买受人都丧失价金的所有权。在第三种预设前提下,若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则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丧失价金的所有权。但由于欠缺法律上的原因,买受人应基于出卖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返还标的物,同时有权就其交付的价金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若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则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应基于买受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返还标的物,同时就其交付的价金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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