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更多的问题属于劳动者在与用工单位的协商的过程中,缺乏议价能力,也缺少有效的法律帮助。这同样是一个陈年的问题,也是《
劳动合同法》尚无法解决的难题。它不仅需要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协调,更需要社会的重视和扶助。比如用工单位只给员工一份空白劳动合同,让员工签名上交。而一些劳动者迫于找工压力,敢怒不敢言。用工单位的这一行为虽然在《
劳动合同法》上可以认定为合同无效,不具有约束力。但在具体的劳动争议中,员工如何能证明用工单位给其签名的是一份空白劳动合同?等到有争议时,用工单位早已将“空白合同”变成了对劳动者极为不利的“合法合同”。劳动者缺乏证据的投诉或诉讼,注定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这是在我们这个人口红利时代的特殊现象,在很多行业和领域,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上还是一个过剩的供方市场,而作为需求方的用人单位有足够的选择余地。再加之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上是一个个分散的个体,在与用工单位这个集体与组织面前,力量对比过于悬殊。
《
劳动合同法》虽然在校正劳资关系的失衡上作了不少努力,但作为国家法,也只能就劳动合同规定一些原则性条款,对于企业内部的用人、管人机制,法律不能、也不应管得太具体、太细致。否则,企业将囿于法律的束缚太多而无法在人事管理上提升竞争力,并拉开与同行的差距。正是在这样的法律空间里,在工会难以承担为劳动者维权的重任、民间维权组织又步履艰难的现实困境之下,得不到外界法律帮助和组织扶助的员工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仍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处于弱势的地位。这种不对称的博弈,急需行政和社会力量的介入———不是要去明令企业于法律之外再承担某种义务或责任,而是应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媒介告诉劳动者有权享有何种权利,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来争取自己的权利。在员工签约遇到法律疑惑时,劳动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乃至一些社会组织都理应通过适当的形式承担起为员工提供解疑释惑的义务。不去努力改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法律资源占有上的严重不对等,而一味期待或担忧《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疑是非理性和不明智的选择。
【注释】作者为海南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