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和其他国际经济法领域相比,法律渊源主要还是各国国内法。与较为成熟的国际贸易法等领域不同,在国际
证券法领域,尚没有国际条约。在国际
证券法领域唯一的国际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性质也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发挥的作用还相当有限。在国际法缺位的情况下,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必须受制于目标市场的法律。中国公司要继续到美国资本市场融资,必须按照《萨班斯法案》的要求做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工作。
四、中国公司的对策
1、《萨班斯法案》阻碍中国公司海外拓展进程
早期我国企业海外上市,主要面临的是对国外证券市场的基本上市规则和程序不了解,随着我国企业海外上市的逐渐增多,我国企业和律师逐渐熟悉海外上市的基本程序。现阶段,《萨班斯法案》将成为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的新的最重要的法律障碍。
据报道,目前许多中央大型企业正在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整体上市,上市的原则是先海外后境内。但另一方面,由于美国《萨班斯法案》对信息披露和内控体系的严格要求,以及由此带来的巨大合规成本,中国企业向海外扩张的进程受到一定的阻碍,其结果是直接导致一些企业相继放弃了准备在美国上市的计划。[18]
虽然对《萨班斯法案》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但是此法案的实施已经成为美国证券市场的事实。适者生存,为了更好的从美国资本市场融资,中国公司必须把握《萨班斯法案》的实质,从完善内控制度、改善公司治理、做好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好应对之策。
2、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实际上,我国的上市公司并不缺少内部控制制度,这往往规定在公司章程中。但是在具体操作上,与跨国公司具有差距,与《萨班斯法案》的要求也有差距。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对内部控制制度引起了重视。中国证监会在《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也提出要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19] 上市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同时要通过外部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并披露相关信息。通过自查和外部审计,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认真整改,堵塞漏洞,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5也年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也作出了一些规定。
但是我国目前关于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完善。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规定比较抽象,可操作性方面存在缺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在关键问题上规定也不够明确。比如在披露的信息是否需要审计师的验证报告问题上,《指引》的第30条指出,“本所鼓励公司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披露信息进行核查”,而并未进行强制要求。缺少外部审计人员的验证,很可能会让内控信息的披露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另外,上述两法律文件对谁是内部控制责任主体也没有明确。而《萨班斯法案》则明确强调上市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对财务报表可靠性和内部控制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