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在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的披露方面也对外国公司进行了变通。考虑到许多国家允许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保密的事实,SEC允许外国公司只披露总计的薪酬,而不是个别的薪酬。此项豁免体现在证券交易法的报告要求上,这种要求本来是反映在独立的表格20上的。[10] 此项豁免也体现在
证券法的信息披露要求条款上。[11]
这些豁免虽然涉及到了证券市场披露规则的核心,但是SEC仍然根据一些现实的理由提供了此类豁免。这些理由主要是各国之间法律和惯例的不一致,[12] 以及在美国证券市场上的外国公司数量相对较少。
1976年,作为美国公司治理改革的一部分,SEC提议对外国公司的报告表格,包括表格20和表格20-K进行修改,以使在公司治理相关的信息披露与美国本地公司的要求一致。[13] 新提议的表格20-F将要求对每个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背景和个人薪酬进行披露。但是,这样的提议不适合当时的国际证券市场现状和法律环境。很多国家的信息披露规格里都没有要求对每个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背景和个人薪酬进行披露。最后,在定期报告表格20-F上,SEC仍然为外国公司提供了三个变通性规定:(1)外国公司可以继续披露高级管理人员总体的薪酬,而不是必须披露个人的薪酬;(2)外国公司在“行业分部”披露(industry segments disclosure)上得到豁免;(3)外国公司可以选择尽量与美国通用会计标准相一致的会计标准, 而不是一开始就要使用美国通用会计标准。[14]
2000年,SEC采用了公平批露规则(Regulation FD),旨在防止上市公司向市场专业人员及若干股东作出选择性披露条例。[15] 但是正如SEC先前企图在年度报表20-F问题上采用更加严格标准一样,外国公司和美国证券中介机构对此表示反对,SEC决定暂且豁免外国公司的公平批露规则要求。[16]
2、《萨班斯法案》:对外国公司没有豁免或变通
萨班斯法案通过SEC的证券监管之手深深的影响了公司治理。法案出台之后,一个最重要的争议是法案对外国公司所会产生的影响。[17] 由于该法案在颁布时没有提出具体的适用豁免条件,这就意味着目前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包括在美国注册的本地公司和在外国注册而于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都必须遵守该法案。这打破了SEC历史上曾经为外国公司提供豁免和变通的惯例。在制定该法案过程中,也曾经有人提出立法者至少应该为外国公司提供一定程度上的豁免。但是,此法案的提议人之一 -- 议员萨班斯先生成功地击败了这种提议,其理由是允许为外国公司提供变通或豁免,将会导致美国公司到其他国家设立离岸公司。所以,法案实际是回到了美国证券法和美国证券交易法的最初时代,也就是起初对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一视同仁、没有区别对待的时代。外国公司,习惯了SEC在一些问题上对其进行豁免或变通,惊奇的发现萨班斯法案没有为外国公司提供任何豁免。国际商务界无疑非常担心这一法案的实施对他们的影响。有些公司甚至要从美国证券市场退市,到其他更灵活的资本市场去融资。正是因为如此,SEC将外国公司适用此法案404条款的期限推延到了200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