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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案》对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的挑战及其对策

  二、法案所确立的核心制度及其实质
  《萨班斯法案》共分11章。第1至第6章,主要涉及对会计职业及公司行为的监管。第8至第11章,主要是提高对公司高管及白领犯罪的刑事责任。而法案第7章是对相关部门在指定日期内提交研究报告的要求。具体而言,《萨班斯法案》包括以下7个方面的内容: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职业;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加大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加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经费拨款,强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职能;要求美国审计总署加强调查研究。
  1、信息披露的CEO/CFO认证制度
  《萨班斯法案》要求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对公司财务年报和季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供个人签字的书面保证,同时加强了对公司欺诈行为和白领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针对签署报告的质量,在906 条款中对公司高管和会计从业人员的个人责任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加以限定,比如,给蓄意签署证明的公司高管人员处以最高20 年监禁、最高500 万美元的罚款。
  如此严重的惩罚力度引起了不少争议,从而美国国会在规定CEO/ CFO 因虚假认证而承担刑事责任的犯意标准时,采用了故意犯罪标准,这样便提高了惩罚犯罪的门槛,减轻了惩罚违法人员的严厉度。
  2、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该法案404 条款的规定,上市企业必须保证公司管理层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系统及相应控制程序和充分有效的责任体系;同时提供管理层最近财务年度对内部控制体系及控制程序有效性的证明及内控机制评价报告。
  从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角度来说,《萨班斯法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1) 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纳入强制信息披露的范围之内。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包含内部控制报告,阐明管理当局应当为财务报告的目的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的结构流程,并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2) 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需要由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管理当局的自我评价进行测试并出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实施内部控制测试中的发现;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充分合理的保存会计记录,以便能公允地反映资产交易和处置的情况,保证交易记录符合公认会计准则,以及保证公司一切收支活动完全符合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授权;对实施测试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任何违规行为进行描述。(3) 强化了上市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对财务报表可靠性和内部控制的责任。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CEO/CFO)也需要就有关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发表声明,保证“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是适当的,所有重大方面都公正地报告了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状况”。任何违反该条款的行为都被视作明知故犯,必须承担责任。如果某公司因为财务报表“重大不合规”而被要求重新提供财务报表,该公司的CEO和CFO在该不合规材料备案之后的12个月内“将所获得的奖金,或其他与业绩挂钩或与股票表现有关的报酬”,以及在此期间“通过出售股票实现的收益”都被要求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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