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班斯法案》对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的挑战及其对策
吕炳斌
【摘要】2006年7月15日之后,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将按照《萨班斯法案》要求提交财务年报,这给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萨班斯法案》的核心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的CEO/CFO认证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会计行业的监管权移交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在阐述这些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公司的应对之策。在理论上,文章提出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会计审计的“三位一体”关系。中国公司面对《萨班斯法案》的对策也应从这三个方面考虑。
【关键词】萨班斯法案;
证券法;海外上市
【全文】
一、导言
针对安然等公司会计造假案件所暴露的会计、审计、公司治理、证券监管等问题, 美国国会2002年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下文简称为“萨班斯法案”)[1] 。该法案的总体目标是:重建全球投资者对美国证券市场的信心,提高投资者所依赖的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该法案对会计行业的监管、审计独立性、财务信息披露、公司责任、证券分析师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和重新规范,对在美国上市的企业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萨班斯法案》是1930年以来美国证券立法中最具影响的法案,其意义不亚于《1933 年
证券法》和《1934 年证券交易法》。[2] 美国总统布什在签署萨班斯法案的新闻发布会称这部法案为“自罗斯福总统以来美国商业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可见其重要性和影响力。该法案已经基本奠定了后安然时代的会计、审计发展和公司治理及证券监管框架, 是美国资本市场发展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2005年美国本国公司已经开始执行《萨班斯法案》。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下文简称为“外国公司”)被放宽至2006年7 月15 日起开始执行作为该法案核心条款之一的404 条款。这意味着,2006年7月15日之后,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将按照《萨班斯法案》要求提交财务年报,这给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提出了新的挑战。《萨班斯法案》的更高要求将会大大增加上市公司的合规成本。如通用电气公司称,《萨班斯法案》使他们在执行内部财务控制规定上要多耗费3千万美元。美国财务经理协会(Financial Excutive Institute, FEI)的调查结果显示,上市公司因为实施《萨班斯法案》而增加的审计费和初始费用平均在130万美元以上。截至2005 年10 月底,我国内地和香港特区一共有70 余家公司在美国上市,其中包括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如中海油、东方航空、中国人寿、中国移动等。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如何面对《萨班斯法案》的挑战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分析了《萨班斯法案》给中国公司海外上市造成的法律障碍,从理论上对《萨班斯法案》的核心条款和实质进行了探讨,并提出我国公司赴美上市应对此法案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