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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如何甩掉“黑锅”

  二、控制采购人与评标专家滥用自由裁量的权力
  基于前述分析,“集采”机构属于公法人,采购过程中的系列行为受到相关法律的强制性约束,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集采”机构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集采”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集采”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集采”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等事项均必须建立考核制度。从《政府采购法》一系列强制性法律规范来看,其立法用意是要保证各级“集采”的采购结果客观公正、采购资金有效使用,避免利益冲突,防止腐败行为,以维持法律的正确实施。可是,我们的采购实践,许多“集采”机构往往需要考虑到采购人和评标专家的权力,一般不敢轻易否定采购人和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力,即便采购人、评标专家的行为有悖于透明、客观的法律原则,“集采”通常也碍于法律的缺陷规定,不愿意控制采购人、评标专家的权力。 在此情况下,“集采”机构就很难确保采购结果客观公正,也很难保证公共资金得到有效利用,更谈不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由此而来,“集采”就避免不了为采购人和评标专家扛着“黑锅”。为了依法执行集中采购任务,笔者认为,对于集中采购项目,“集采”应该正确理解法律规定。
  首先,必须对采购人滥用采购权力的行为进行控制。按照笔者前面所述,各级“集采”的法定职责和法定代理权均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可是,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又画蛇添足,作出与《招标投标法》雷同规定,即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从前述法律规定来看,公法人的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之间的法定代理权又变成了私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而给实际部门理解和适用法律造成了极大的法律障碍。具体的采购活动中,“集采”机构与采购人几乎都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非公开招标,所有的采购程序结束后,各地目前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将采购结果报告给采购人,由采购人的业务主管人员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之后,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如果采购人不同意签署或者设置各种障碍,采购进程只能搁浅,有时还会导致整个采购活动流于形式。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如果采购人没有明确合法的理由,又没有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反应,“集采”机构应该在采购程序结束后三十天之内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了集中采购的基本原则和“集采”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行为规则,《委托代理协议》不应该视为法定代理的必须具备的法律文书,采购人的确认书更非法律所明确规定和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府采购法》的正确实施。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严格执行采购程序,保证采购结果的公正性,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几乎在所有的采购文件中的扉页,都有一份采购人承诺声明书,其中明确了相关采购环节的法律责任,要求采购人认真阅读并予以签署。采购人如果违反事先承诺,自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此而来,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采购中心的法律责任。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解决了现行法律制度在前述问题上所存在的缺陷。
  其次,必须对评标专家滥用评审权力的行为进行控制。实践中,“集采”机构从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几乎对所有的采购项目都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采购项目开标后、定标之前,一般需要经过专家评审,根据评标委员会所推荐的中标供应商,确定预中标供应商。由于专家库的管理和专业划分所存在的问题,有些情况下,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往往与某行业的投标供应商有特殊关系,在评审过程中带有倾向性,致使其评审报告缺乏公正性。如果采购项目是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程序进行的,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采购部门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供应商之外确定中标供应商。可是,“集采”机构又需要维护所有投标供应商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我认为,根据法理和原则,“集采”机构不能采纳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由于评标委员会是受“集采”机构委托的,委托人应该对受托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况且,“集采”机构必须对整个采购项目负责,包括对评标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赋予“集采”机构处理投标供应商质疑的权力,也就意味着,有权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肯定或否定评标委员会的结论。不仅如此,“集采”机构还需要对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为评标和定标仅仅是采购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主管机关和监督部门对“集采”是否严格依法执行采购任务进行监督和管理,是从整个采购项目进行审查的,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错,“集采”机构必须负相应的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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