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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如何甩掉“黑锅”

  一直以来,不管是我的论文还是专著,我的观点均不赞成招标公司全程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也不能允许社会中介机构与“集采”机构进行共同竞争,法律应该对采购人与私法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自由组合”进行限制和约束,立法机关应该取消《招标投标法》,将其内容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从而保证公共资金获得有效利用,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市场秩序。
  我的系列观点一方面是对自己身边发生的无数采购案例进行研究后形成的,另一方面则是基于对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学习和理解。年初,笔者出版的政府采购系列丛书《黎明前的博弈》,就是根据一起30亿元工程采购项目的真实案例,以纪实小说的形式,全面描述、记载了采购人与私法人之间从事五颜六色“权力租金”交易的黑幕,剖析了巨额公共资金的被渐渐侵吞的种种形式,希望引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关注。
  无巧不成书,新著刚一问世,类似的招标采购事件总是接踵而至。2007年3月,某省招标公司受采购人委托,代理3.6亿元的招标采购项目,拥有50多项发明创造专利的成都佳灵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先后参加子项目的公平竞争,但却接连失败,从竞争性谈判到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中标的都是同一家工厂,中标的采购项目3200多万元,而实际成本只有1000多万元,利润约有2200万元,被采购人、招标公司和中标供应商共同瓜分,后经调查发现,中标供应商是一家两年前被注销的企业,在争议的采购项目中,招标公司、采购人、投标供应商三家串通一气,且明知故犯,最终遭遇16万元行政处罚。
  2007年6月,上海太阳膜结构公司参加首都机场收费站1300万元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先是公开招标,后是竞争性谈判,不论采取那种采购方式,招标公司和采购人均在事前已经通过采购文件和技术图纸的指定,将项目交付给“心仪”的投标供应商某建筑公司,致使上海太阳膜公司成了这起采购项目的被动陪标者,最终走向了法庭,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送上了被告席。人们说,这样的事件在我国比比皆是,都是政府采购制度惹的祸。
  闻名遐迩的“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国家100多亿的公共卫生体系采购项目,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其中的5000余万元的公开招标采购业务,无资质供应商的报价比原告高出1359万元却能轻而易举中标,当国家财政部被推上被告席时,有记者采访笔者,我曾经答复说,被告是在为制度不健全而背的“黑锅”。同样的“黑锅”不仅仅只有国家财政部一家扛着,全国各级政府设立的、所有的“集采”也在扛,现实生活中公开招标不能体现公平竞争的现象非常普遍,究竟是谁的错,往往需要根据实际的采购案例进行分析。
  我曾经聆听过无数次冠冕堂皇的发言,其中一次是这样的:“我们要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负责,只有花高价才能保证所购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如果根据你们评审专家推荐的低价中标供应商,采购的将是一堆废铜烂铁,我这600多万元花费就太冤枉了!”这是2007年4月17日采购人某省卫生厅计财处的一位处长在内部协调会议上的发言,他执意要求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废掉2007年2月份所执行的公开招标的采购结果,要求确认他认为适格的且报价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否则,即便再过去两个月时间,也不予以确认采购结果。这一天的内部协调会议是系由采购中心组织的,邀请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等业务部门的代表与会,笔者受邀参加了这个会议,为了共同解决采购人迟迟不确认公开招标的采购结果。可是,当天的会议最终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大家还是不欢而散!
  几天后,某省政府采购中心无奈之下执行了采购人的意旨,公布了采购结果,评审专家几个月之前所推荐的预中标供应商又被淘汰出局了。类似的问题,我每年总会碰到。出现这些现象通常情况下缘于采购人与投标供应商之间的勾兑,而现行法律又没有赋予采购中心相应的权力,对采购人的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致使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在许多情形下流于形式。然而,其他投标供应商总是不能理解“集采”的苦衷,会对“集采”提出各式各样的质疑或投诉或提出诉讼,致使“集采”为采购人的暗箱操作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许多对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不了解的公众,几乎将所有的“不光彩”现象均推向“集采”,致使“集采”在夹缝中艰难生存。为此,笔者曾经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过《法治下的政府采购》连载论文第36篇《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处境艰难》,呼吁有关部门关注“集采”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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