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如何甩掉“黑锅”
谷辽海
【关键词】法律冲突
【全文】
------从《政府采购呼唤阳光交易》一文谈起
作者:谷辽海
2007年11月06日,《人民日报》在第九版上发表了《政府采购呼唤阳光交易》(记者调查)一文(以下简称《采文》)。几天后,我陆陆续续接到无数陌生电话。
读者甲问:您好,您在《采文》中发表的观点是否打击面太大了?厂商在公开招标中都必须要“打点”集中采购机构(实践中简称“集采”)吗?全国数以千计的“集采”,难道全部存在您所说的情况吗?这可能吗?您是不是太武断了?
读者乙问:谷老师,几年来,我们一直关注您的文章,可以说是您的忠实读者,但您前几天在《采文》中发表的观点似乎与您以往的观点背道而驰,何故?采购价格偏高是我们的原因吗?我们对供应商中标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吗?如果没有的话,为何厂商必须给“集采”打点?您的结论是根据什么样的理论得出来的?
读者丙问:……
面对一片片强烈的质疑声,我感觉到实在有些冤枉!从来不看《人民日报》的我,匆匆在互联网上搜索到了《采文》。随后,急急忙忙地与报社的编辑们联系,他们也不相信《采文》中有我说过的这句话,有可能是排版的时候出的错!由此而来,也全盘否定了我以往的观点!
不久前,我曾经在《人民日报》的中国经济周刊发表过一篇《为何八成政府采购由私法人代理》,文章介绍了我国私法人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畸形状态,剖析了《
招标投标法》和《
政府采购法》在同一问题上的尴尬情形,希望有关部门关注现行两部
政府采购法的缺陷和冲突,呼吁我们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必须与国际规则接轨。这篇文章发表没多久,《采文》记者专门采访了我,询问协议供货的法律依据、采购项目价格虚高原因、私法人代理采购项目等相关政府采购法律问题。
印象中,记得当时还有采访录音,我对协议供货问题未曾展开分析,但的确曾经说过,作为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公司,在竞争如林的采购代理机构面前,为了能够拿到重大项目的采购代理权,必须与采购人“合作”,不仅仅要百依百顺、言听计从,还需要给付“权力租金”;招标公司不仅仅赚取代理费,通常还需要赚取中标与落标的差价款,还需要向中标供应商拿回扣,招标公司和投标供应商的所有这些损失最终必然转嫁给公共财政,从而导致中标价格虚高的现象。
分析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共存两部
政府采购法即《
招标投标法》和《
政府采购法》;前一部法律允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综合评标,从而导致以高价获取采购项目,招标公司与采购人“权钱”交易的现象客观存在;而后一部法律强调低价采购,但却没有对公开招标的采购程序进行任何规定,这意味着任何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必须适用前一部法律,既然适用《
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同样的采购程序,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均应该根据前一部法律执行,“集采”也不能例外,导致《
政府采购法》强制“集采”的价格必须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不如人意。
两部法律就同一问题所存在的尴尬,我曾经在两年前,以每周连载的形式,在《中国经济时报》上发表了四十篇《法治下的政府采购》论文,对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系列问题进行了全面解剖。其中,2005年7月19日发表的连载第12篇《政府采购价格目标的冲突》,翔实论述了前述价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