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列出了私法程序规范的大量例证。该书列出了大量的私人行为程序,如,合同行为程序,包括缔约程序、履行程序、我国《
合同法》中的37个通知程序等。公司治理行为的程序,它主要表现为公司会议的程序。2005年修订后的我国《
公司法》,关于会议程序的法条有54个,约占《
公司法》总条文数的25%(54/219)。股票、期货、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程序,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行为的程序,票据行为程序等。
2.阐述了私法程序的功能。私法为什么规定如此众多的法律行为程序?私法程序具有促进营利和自治、保证交易公平和交易安全的功能。从方法论上看,私法运用大量的行为程序,有界定私人行为、设计私人行为、监督私人行为、衡量私人行为法律后果等作用。
3.批判了备受推崇的法律行为理论。传统法律行为理论虽然被认为是德国法技术的杰出创造物,但是作为私法行为理论的代表,它不能充分体现行为的过程性,因缺乏程序理论,无法表达私法对行为过程的要求。传统行为理论没有程序这一参数,不可能考虑以程序实现过程的自由、安全、公平等法律价值,也不可能考虑步骤、方式、次序等的科学安排。最为重要的是,传统法律行为理论与程序规范脱节。大量的程序规范存在于私法之中,但是行为理论之中没有它们的位置,这些程序法条处于有实无名、没有理论归宿的状态。
4.提出了以程序为中心参数重建私法行为理论的方案。该书将“程序”界定为“法律对行为过程的要求”,指出了程序的本质是法律对行为过程的设计,并认为私法行为理论应当以过程为基本的调整和研究对象,以程序为基石概念和基本参数,以交易生活为依托,以具体规范为基础,将程序理论贯穿于私法行为理论之中。
(二)对私法程序理论的评价
私法程序理论的进程,打破了“程序是公法的专利”的藩蓠。程序在公法之中的价值已经为人们所公认,程序在私法之中也有其价值吗?罗尔斯对纯粹程序正义的研究(以赌博为例)使人们极为清楚地认识到程序的独立性价值。[6](P84)罗尔斯的理论被广泛运用于分析司法程序,特别是刑事诉讼程序。罗尔斯的理论是以赌博这一特殊的私人行为为例的,奇怪的是它被公法学者所广泛引用,而私法学者对它无动于衷。其实,罗尔斯的理论适合于解释私法程序的意义,因为赌博行为本身就是一个私人行为,与之相似的大量私人博奕行为——交易行为,其法律程序无疑也具有类似的意义。私法程序理论将程序的概念引入于私法之中,它与罗尔斯的理论是相吻合的。
科斯定理指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任意的产权配置都可以达到最优效率;但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产权配置就相当重要了。[7](P142)科斯定理与罗尔斯的理论都强调过程的重要性,但是与罗尔斯的理论相比,科斯的理论更能有力地为私法程序理论提供支持:交易成本概念为私法程序理论提供了前提;科斯的理论主张节约交易成本,直接指出了私法程序理论的根本价值;科斯的理论直接以交易行为为基础,可以直接运用于证明私法程序理论。罗尔斯以及其他程序研究的成果,并不是以交易行为为例的。因此,人们可能会问:私人行为过程也重要吗?私法程序理论也具有价值吗?这种歧视私人行为过程及其程序的观念,一直成为人们正视私法程序的潜在阻力。科斯的理论直接关注的是交易行为的过程及其成本,直接表达了优化和设计私人行为过程的必要性,因此可以为私法程序理论提供直接的支持。科斯定理还表明,增进效率有两种基本方法:明确产权和设计交易程序。权利制度对二者都有助益,但是它不是唯一的,私法程序制度是节约交易成本的直接方法。权利明确有助于交易成本的节省,但是它并不是对交易过程的直接制度安排,在过程优化上,权利制度往往鞭长莫及。因此,在私法中,权利制度的设计是重要的但并不是唯一的、万能的,行为程序的设计不容忽视。以上表明,私法程序理论是有其正确性和存在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