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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几个理论问题——以婚姻关系存废为中心的比较研究

  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法律性质上属物权法中的所有权法律关系,而当事人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产生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破裂的过失损害赔偿之债,其内在机理类似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以合伙合同为例,合伙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难道可以因当事人的过错而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吗?当然不行,无过错方仅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过错损害赔偿,一属所有权法律关系,一属因人身权法律关系所生之债权法律关系,二者应是并行不悖的,不可混为一谈。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以“过错”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实在是混淆了所有权法律关系与债权法律关系,在理论上显属不当。较为妥当的作法是,将“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代之以“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向有过错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范围
  根据前文对于结婚条件的分析,我国新《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情形的列举,似乎也不尽全面。
  先说说无效婚姻。我国新《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如前文所述其范围应有所扩大自不待言。另外,依敝见,当事人双方并不以结成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而是为了其他目的而登记结婚,但实际生活当中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婚姻,是虚假婚姻,亦不应在法律保护之列。虚假婚姻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损害,归根据结底背离了婚姻关系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虚假婚姻表现为一种法律规避行为,应认定其为无效婚姻,比如,美国的实践当中就有虚假婚姻无效的规定,尤其是为移民目的而缔结的虚假婚姻,是打击的重点。另外,意大利民法也有关于虚假婚姻的规定。[17]由于我国也存在形形色色的虚假婚姻,如为骗取单位分房或为骗取他人财产,规避债务等等目的而结成的虚假婚姻。因此,法律应当将虚假婚姻认定为无效婚姻。
  再说说可撤销婚姻。根据前文所述,结婚应当要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则欠缺行为能力的人所缔结的婚姻,如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知道该结婚事实以后的法定期间内享有申请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以维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另外,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缔结的婚姻,除受胁迫的情形之外,欺诈也是很重要的一类情形。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进行的欺诈,通常表现为对自身情况虚假的陈述,或隐瞒自己的重大生理缺陷以及恶习等等,以诱使对方对自己形成错误判断,从而基于这种错误判断而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这类意思表示虽然是表意人的自己意思,但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的主观认识与本来的客观事实不一致,而且这种认识上的不一致,不是客观形成的,而是对方当事人主观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而造成的,不属于正常的认识差异,因此也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实际后果上,婚姻关系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与表意人的主观认识的反差是巨大的,从而导致所缔结的婚姻关系和继而产生的婚姻生活严重背离表意人的意愿。比如欺诈人隐瞒自己的生理残疾,又或对自己的吸毒恶习或受刑事处分等重大历史污点,故意加以隐瞒[18],以骗取他人信任,则这样的婚姻并不是基于受欺诈人的自由意志而产生的,而是他人以欺诈的手段强加给他(她)的,为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维护婚姻自由的原则。法律应当将此类婚姻认定为可撤销婚姻。
  关于离婚
  离婚是婚姻关系的解除,是结婚的反向制度。离婚制度与结婚制度一样,集中地反映了法律对婚姻关系存废的评价标准,离婚的法律尺度是法律对婚姻价值评价的忠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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