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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例如:各种媒体采访报道刘翔、姚明,难道不正是在为他们做广告吗?他们无需支付天价广告费,而当他们做企业的广告代言人时,却有天价的广告收入。当然这种采访报道的确很干净(没有黑幕交易),刘翔、姚明无需“巴结”媒体,恰恰相反,是强大的受众需求导致了媒体争相“免费宣传”他们,同时也会使媒体受益。
  起到广告效果但不是广告的现象还有很多,例如:你能说电影不是明星的广告?书籍不是作者的广告?只要在任何大众媒介中以任何形式出现,广而告之的目的就必然会实现。至于是否出现“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不重要(即使在纯正的广告中也很少出现了),并不能构成判断广告的标准。在当今资讯发达的社会,只要知道实质意义上的广告主(不论是否付费)的名称,其它相关信息“一搜”便知。狭义的广告要素:“电报挂号、代办托运”,早已落伍了,不合时宜了。
  终审法院认为:“诊疗方法和疗效”、“医院名称的特写镜头”、“医务人员的医术和医疗专长”等内容均是构成广告的重要特征。的确,这是一些“细节刻画”,但这些与是否构成广告却无因果关联。任何一个专题节目的深度报道都会涉及“细节刻画”。君不见,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中报道的任何一家医院均具有上述“细节刻画”。著名的北京天坛医院的脑外科专家王忠诚院士的先进事迹报道不仅涵盖了上述所有内容,而且还更加细致全面。
  十一、“打蛇要打七寸”。
  假如要主张411医院与电视台有黑幕交易,违反了新闻业的行为规范(而不是广告业的行为规范),是要有证据支撑的。捕风捉影,从结果倒推原因,只能给人留下“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感觉。
  查处电视台所制作的电视节目的违规问题,同样不是工商局的职责范围。
  综上:
  行规,是当今社会一种若隐若现的现象。新闻领域同样需要行规。可惜,尚未建立、健全。要么对本门异类不加管束,要么任由他人横加干涉,于是乱象丛生。新闻界是到了该觉悟的时候了。
  是不是广告倒是一个可以淡化的问题,是不是按照各个领域的行为规范从事活动倒是一个应该强化的问题。
  看来,国家工商局的手“伸得太长了”,犯了方向性错误,而法院却浑然不知,还随声附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真是——太客气了。
  两审的判决结果——形同虚设。因为判决为被告所设定的义务(对电视台的专题节目是否构成违法医疗广告进行查处,关键词是“是否”,而不是“必须是”)被告早已履行,只是未采用书面的正规形式。可以设想,终审判决生效后,被告只须将原先的口头答复“转换”为书面答复即可,至于答复的内容:外甥打灯笼——照舅(旧)。原告不会得到更多的东西。
  真是一场“劳民伤财”的——无谓之诉。法院配合原告上演了一出“滥用诉权”的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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