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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时刻与规制变迁:公共议程的设定与美国1938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形成史

危机时刻与规制变迁:公共议程的设定与美国1938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形成史


宋华琳


【全文】
  What is Past is Prologue
  (过往以为来者师)
  ——西谚
  1938年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形成过程, 正值美国大萧条来临之际,这部法律的形成过程显得多少有些寂寥,但其内里潜藏的却是公众的毫不知情,媒体的惜墨如金,产业界的针砭反对,官僚机构间的明争暗斗,国会山里的纵横捭阖,最后是1937年磺胺酏剂事件的发生,加速了这部法律的形成。回首1938年法律的形成史,对公共议程设定时所受影响的因素,以及不同利益团体所表达出来的不同诉求,危机时刻与规制变迁的关系会有更好的理解,对我国现阶段规制政策形成时所应秉承的理念与风格,会有别样的感悟。
  一、塔格威尔与1906年法律修订的启动
  美国1906年颁布的《纯食品和药品法》,没能对药品进行非常有效的控制。修订此部的努力,最早现于最高法院1911年在美国诉约翰逊案中的判决中,指出1906年法律第8条中对标签错误药品的定义,只是包括了药品标签中对成分、组分或所含化学物质的错误宣示,而没有包括对药品疗效的不实宣示,认为应该通过立法禁止药品中关于“包治百病”的宣示。[1]这催生了1912年Sherley修正案,该修正案对标签错误药品的定义作了修订;在1913年3月3日通过了又被称为净重量法案的Gould修正案,规定对州间贸易运输的所有食品和药品包装,都应清楚无误的标示出来其数量和净重量。[2]
  在1913年农业部长向国会州间贸易及外贸委员会提交的1份报告中,详细列出了1906年法律应修订的要点,认为1906年法律中对药品概念的界定过于狭义,认为应将药品的定义拓展适用于对医疗器械、化妆品和减肥药的规制;应该建立与美国药典和国家处方集制度类似的食品标准;指出目前罚金的上限是200美元,实际上常常只罚1-2美元,认为应将上限提高到10000美元;认为应赋予规制机构控制媒体上虚假或误导广告的权力,和对制药企业厂房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3]这些建议后来多在1938年法律中变成了现实。
  1932年美国国会医疗成本委员会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去禁止销售那些对组分秘而不宣药品的销售,建立许可制度,让制药企业接受联邦政府就“设备、清洁卫生条件以及成品标准化程度”的年检,这遭到了制药企业的强烈反对。[4]不久之后,卡莱特(Kallet)和史林克(Schlink)撰写的畅销书《1亿只豚鼠》出版,这本著作出版1年之内重印27次,描述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中潜藏的风险,这些都成为法律修改的序曲。
  1933年罗斯福总统任命经济学家雷克斯福德•塔格威尔(Reford Tugwell)就任农业部部长助理,塔格威尔履新几天后的一个上午,他和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以下简称FDA)坎贝尔局长进行了数小时的深谈,所达成的共识是,1906年法律无法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不要对其进行整体性的修订。几小时后,塔格威尔再次把坎贝尔叫到了自己的办公室,塔格威尔说,“坎贝尔先生,在我上午见到你之后,我和总统进行了谈话,我把我们的谈话向他进行了重复。他批准去修订食品和药品法。”[5]从此启动了食品和药品法的修订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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