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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探析

  (一)证券公司在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时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1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39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此时证券公司代理投资者以投资者的名义申报买卖证券并对其进行管理;证券交易及管理行为的后果最终由投资者承担。因此,证券公司在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时,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
  (二)证券公司在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时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52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注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等内容。此外,《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40条规定,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由上可见,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时,以证券公司自己的名义申报买卖证券,为投资者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客户资产(证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证券公司在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时,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 [18] 
  五、证券公司在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与证券分析师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的业务范围为:(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2)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我们可将上述五种业务范围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客户)签订委托咨询服务合同,接受投资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第二大类为证券公司未与特定投资者(客户)签订委托咨询服务合同,提供上述第(2)、(3)、(4)、(5)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一)接受投资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此时,由于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客户)已签订委托咨询服务合同,并按该合同的规定接受投资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因此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二)并非接受特定投资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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