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第二层次,在2001年年底前成立欧盟证券委员会和欧盟证券监管者委员会,协助欧盟委员会执行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通过的指令和决定实施细则,并在三个月内就每一项立法框架的技术问题达成协议。欧盟证券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证券市场规则、对欧盟委员会提供咨询并通过欧盟委员会给欧盟证券监管者委员会下达命令。欧盟证券监管者委员会由各成员国的证券监管当局组成,负责对欧盟证券市场的监管,保障欧盟证券法律的实施。
③第三层次,强化成员国内部监管机构的合作和网络建设。
④第四层次,欧盟和各成员国之间各级立法、监管机构进行合作,保证欧盟统一规则在欧盟内部的实行。
(2)修改欧盟金融监管的指令和措施,使其适用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形成统一的欧盟金融监管规则。具体包括:发行人统一招股说明书、交易所上市要求的现代化、金融批发服务市场的互认原则、投资和养老金基金规则的现代化、国际会计准则的采用、证券市场的“单一营业执照”等。
(3)成员国加快本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其基本取向是建立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管的单一金融监管机构,以便明确责任、改进管理、降低成本、增加透明度。
2001年3月,欧盟领导人在斯德哥尔摩特别首脑会议上讨论通过了《拉姆法路西报告》。根据《拉姆法路西报告》的建议,斯德哥尔摩欧盟特别首脑会议决定,尽快实施欧盟委员会提交的《金融服务行动计划》,以确保2003年底前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建成统一的证券市场。《拉姆法路西报告》中所有的建议将在2004年以前开始实施,比欧盟委员会自己的行动计划中的最终期限提前了1年。不难预见,《拉姆法路西报告》为在欧盟范围内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服务业的共同市场奠定了监管基础。
4、建立起多种形式的监管合作机制
(1)签订谅解备忘录。
欧洲各国的证券监管机关经常采取签订双边或多边的谅解备忘录等形式来加强对跨境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的监管。谅解备忘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是规定一些双方或各方合作的基本原则,如信息交流、协助调查等。其主要功能是充当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流和促进联合监管的基本渠道。除了签订大量的双边
监管合作备忘录外,欧盟15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于1999年1月26日在法国巴黎签订了《对证券活动进行监管和交换信息的多边谅解备忘录》(Multilateral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nd Surveillance of Securities Activities),[3]以加强15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换与监管合作。
(2)创立高级小组和主席小组。
在欧盟范围内建立统一监管机关的建议已经提出了多年,但是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在协商制定《投资服务指令》(简称ISD) 的过程中,各国都意识到需要一个组织来落实指令。于是他们创立了一个咨询委员会,称为“高级小组”(High Level Group) ,由各国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关的高层人士组成。目前主要从事对ISD 的解释工作以及ISD和各国法律的协调工作。会议由欧盟官员主持。[4]
除了高级小组之外,欧盟各国证券监管机关的负责人在没有欧盟代表出席的情况下,也偶尔开会讨论有关问题,他们组成了一个小组“主席非正式小组”( Informal Group of Chairmen) 。小组实际上是一个交流信息和观点的论坛。这种高层次的论坛对解决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也很有建设意义。
(3)成立欧盟证券委员会和欧盟证券监管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