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一方面是申请量节节攀升,高踞“世界第一”,另一方面是大量注而不用的“死亡商标”的存在以及抢注行为的横行。因此,商标注而不用到底包括哪些具体情况?是否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到底会带来什么样的负面影响以及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值得研究。
二、现象分类和法律评价
商标注而不用包括多种具体情形,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其中有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的是为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还有的处于模糊状态;从正当性上看,有的是一种正常的商标注册行为,有的是出于不正当的目的且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因此,下面首先对商标注而不用现象进行归类,以便对其进行法律评价及进一步分析。
分类要有一定的标准,标准有主观和客观之分。主观上的善或恶,往往是评判其正当性的标准,也是进行法律规制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本文采主观标准,即按照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可将商标注而不用现象分为以下四类。
1、准备性注册,即出于实际使用的目的,业务开展之前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商标,但由于种种原因注册后一段时间未使用或不再使用。比如,正在筹备的公司将来要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在产品生产出来或能够提供服务之前提前注册商标。
这种注册行为主观上是出于实际使用的目的,客观上是为正常的商业活动做准备,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上来看,主要是通过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注册商标并不以实际使用为前提条件,因此,是符合
商标法的规定的。当注册后未能实际使用商标权人可以自愿注销,当连续不使用达到3年的任何人可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防御性注册,即为了防止他人注册从而造成与自己已注册商标相混淆而注册,包括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商标,如美国“可口可乐”就是在全类上都注册的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者同类商品上注册的若干个互相近似的商标,如“娃哈哈”、“哈娃娃”、“哈娃哈”系列商标。
防御商标通常仅在某类或某几类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而在其他类上通常是未实际使用,仅是为了防止他人注册。联合商标中通常使用主商标,而副商标很少使用,主要是防止他人注册造成混淆。我国法律未规定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制度,通说认为,在规定了驰名商标制度后,上述制度已没有规定的必要了。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受
商标法的规制,即连续三年未使用可被申请撤销。但是在实践中一方面很少有人(除跟自己的利益发生冲突外)去提撤销,而商标局又不会主动去撤销不使用的商标,另一方面注册商标所有人会通过一定的方法制造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因而这种商标很少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