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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女性暴力犯罪研究

  在《北京晚报》一则报道中提及,北京市监狱局了解到,根据新出台的北京市《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对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的初犯、偶犯、老年犯、残疾犯(自伤自残者除外)未成年犯、防卫过当、因遭受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犯等罪犯将获得从宽假释的处遇。之所以在《规定》中放宽这些犯人的假释条件,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贯彻刑法宽严相济精神,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服刑人员改造的同时促进社会和谐。笔者认为是女性暴力犯罪改造价值取向和具体措施转变的一个亮点和准则点。
  犯罪的改造情况和结果决定了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后的重社会化,减少犯罪再犯率,警戒其他社会人的防卫意识等的指标,笔者认为事后的规制至关重要。所谓犯罪改造就是一种事后的预防机制和救济措施,是社会防卫理论的要求,是刑罚功能的体现,加强女性暴力犯罪事后的监管、教育、诊治有着积极的推动意义。
  笔者认为,首先从惩罚政策上,坚持宽大原则,考虑犯罪的情节合理的定罪量刑,科学适当的执刑。比如对于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暴力犯罪就应该减轻或从轻出发,在行刑的事后也要合理开导、积极教育,适当的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最大的实现犯罪改造的预期结果和价值。其次,要加强监狱建设,科学管理,对这系列女性暴力犯罪进行特殊对待,分类改造。同时,也要加强女暴力犯罪人行刑后回归社会的接待工作,使她们重新找到做人的地位。进而通过一个完整、系统的“链”,实现犯罪的预防和改造。
  
【注释】⑴⑵、关于具体的案件和评论可以参阅《北京晚报》和浏览中国教育网。 
  ⑶、关于女性暴力犯罪的相关数据,可读者自己参阅有关的调研和数据统计,笔者这里仅通过个案和一些具体的数据来予以说明。 
  ⑷、此处,笔者在一些个人博客、新闻数据、网上在线统计发现,并引申出这一观点,笔者认为这是很有研究意义的,是一个我们不能忽视的附带问题,所以提出和大家商榷。 
  ⑸、此处参见南方网《调查显示:家庭因素是女性暴力犯罪的元凶》,另见新华网《我国当代女性暴力犯罪调查:道德观念变化成诱因》。笔者认为来自一些地区和有关机构的调研数据和结论很有道理,具有很强的参考性。 
  ⑹、此处的文献和数据可以登入该网站进行查询。可能笔者的数据不是全面和客观的,但是至少已经提示我们这是一个已经发生和蔓延的趋势,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 
  ⑺、关于女性性文化的问题,笔者在此仅像作为一个研究的诱饵,仅作抛砖引玉之用,而不予以详细的解说和展开。 
  ⑻、关于女性权利和权益的保护以及相关的评论,笔者在此不将展开,其核心是为了说明这一个现象。 
  ⑼、关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问题,是笔者研究的一个背景,是犯罪预防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所以笔者提出并界定是一个有着突出意义的研究范式。 
  
【参考文献】【1】参见王海燕:《女性犯罪心理研究现状及趋向》,载于《政法学刊》 
  2005年01期; 
  【2】参考王艳云:《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的探究》,载于www.longjianwang.com; 
  【3】吕叔湘主编:《现代汉语词典》1998年版,第50页; 
  【4】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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