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性暴力犯罪
女性暴力犯罪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目前为止学界和实务都没有统一的定论。所谓女性暴力犯罪,一般而言。主体是女性,但是从
刑法的角度探讨,笔者认为应该是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即主体适格性。从形式上采取的犯罪手段是暴力,关于暴力的界定,在
刑法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涉及;所谓“暴力”,就是强制的力量。【3】在犯罪学和
刑法的意义上,暴力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采取具有攻击性的强制行动,包括对人和对物的暴力。【4】
所为犯罪,就是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应受
刑法惩罚的行为。【5】这是从刑法学研究范畴下的定义,但是笔者认为女性暴力犯罪是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特指女性,至于变性人只要在行为时是一般含以上的女性也可——笔者注)为了一定的犯罪目的,出于一定的犯罪动机而采取的针对特定人生和财物的强制手段的犯罪行为和形式。也即女性暴力犯罪是指以女性为主体实施的的严重暴行犯罪主要包括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笔者认为正确的界定女性暴力犯罪,可以首先明确女性犯罪,进而通过类比的逻辑方法确定女性暴力犯罪的外延和内涵。女性犯罪,是指以女性为犯罪主体的犯罪,由于女性具有与男性在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等方面的差异,女性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所以女性暴力犯罪,就是体现暴力的犯罪方法和形式,因此笔者的定义界定还是具有合理性,下文也将在社一范围内进行探讨。
2、女性暴力犯罪的研究的意义
犯罪是特殊的社会现象,是一定历史时期经济、政治、文化、地理等多方面综合的结果和产物。马克思指出犯罪是个人反抗国家和社会的最极端的方式,这是很有说服力和科学性的。犯罪是反社会、反国家的行为方式,犯罪是犯罪人犯罪意思的外在表现,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是直接冲撞刑法规范,突破社会一般规范的法律禁止行为,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女性暴力犯罪是一种新的女性犯罪类型(虽然还没有从立法或研究中真正确立,但是笔者认为承认其独立的犯罪类型是一种必然趋势——笔者注),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正是其犯罪行为才被纳入了
刑法的调整视野,女性暴力犯罪研究的意义也就是源于此。笔者认为,在刚才界定的研究范围看,女性暴力犯罪除了具有犯罪以及女性犯罪一般的危害结果外,还具有自己特定范畴。
第一、对于女性自身,严重影响了女性的发展。
女性一直以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女性犯罪往往不被作为犯罪学家关注的视点,也不为社会关注。究其原因在于女性的社会地位不高,处于身份社会下的女性犯罪及其暴力犯罪比例是很小的,其对女性的影响不大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女性自己和社会忽视了其对女性自身的发展产生的消极和不利后果。
在犯罪学日益关注犯罪人的权利,在人权保障成为一种法治理念的时候,我们应应该首先关注女性自身,这也是我们研究的起点。女性暴力犯罪的出现,使得女性往往要经历严厉的刑事处罚,这对于女性的自身发展极为不利,在生理、心理等产生了极不健康的后遗症,不利于女性返归社会,也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