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云之死的法社会学追问
周永坤
【全文】
最近,北京医院发生了一件令人痛心的事:孕妇李丽云因为同居的关系人拒绝签字而死于医生的眼皮底下。人们关注的目光集中在关系人肖志军身上,而忘记了那个由于社会本身的问题而不幸早夭的22岁女子及其腹中的另一条与这个世界“擦肩而过”的生命。
肖志军有没有罪?尽管我对他十分同情,但是,我认为他还是构成犯罪,我们不能因为他现在的困境而忘记了死者,他对死者有罪。至于医院,它的责任是再清楚不过的。从实在法上来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规定的“签字”是有例外的:“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什么是“其他特殊情况”?人要死了,关系人不肯签字,还不特殊?有媒体称,“医院紧急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如果此情节属实,则行政主管部门将承担责任。从法律原则来说,生命处于危急之中时,生命当成为第一法律。我的关注的不是上述问题,而是造成这一悲剧的原因。
这一悲剧其实不是个别的,只是这一事件发生在北京,而死亡的又是年轻的产妇,才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在农村,有多少病情并不严重的人,因为家属的“拒绝”而导致死亡的?只要有良心的人都知道这是个天文数字。为什么会造成如此严重的漠视生命的现象?坦率地说,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贫困。我们的医疗技术已经现代化,但是,贫困的“前现代社会”无法承担现代医疗负担。因此,消极的任其自生自灭的“不作为杀人”就被社会接受为正当:法律不能令为不能为之事,我付不起医疗费,我的亲人不回家等死怎么办?但是,这不是唯一的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社会的、法律的。
直接原因是医患关系的恶化,这一现象直接导致医患双方的不信任。肖志军对医院不信任,他一直认定李不需要手术,只是感冒而已,直到现在,他都认为医院在谋害李丽云——这当然是在精神受到重大刺激以后的非正常判断。如果信任医院,就不会有此举。肖此举不是没有根据的,现在医院小病大治、没病乱治只为钱的现象不是个别的。一位医生告诉我,他的亲戚偶感腹痛,医院说阑尾炎,需要马上手术,他知道后说,不要动,先由我来看看,结果他论断根本不是,吃几料药片就好了。某资深医生告诉我,某大医院的放射科,只要是肿瘤,都说要化疗,其实,化疗对许多肿瘤患者并不适应。结果连科主任都自嘲放射科是“赚钱科”、“死亡科”。至于不必要的“CT”等检查更是家常便饭,而高得离谱的检查费都是医院说了算。至于医院对患者的不信任那更不用说了,如果医院相信病家是讲道理的,它不害怕无理取闹,则医院早已动手术,之所以取如此非人道做法,一个重要原因还是钱: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