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企业的用工灵活度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企业的用工灵活度问题。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使得企业确实面临很大压力。现阶段,用工期限完全是企业说了算,不签合同,短期合同,合同不规范、不落实的现象是很普遍的。这种用工方式对于企业来说似乎比较灵活,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成本不会增加。但企业的短期行为也会造成员工的短期行为。有多少员工会想到了这个企业就要好好干,把自己的聪明才智都献给企业,使企业也发展呢?珠三角做过一个调查,显示晚上打工妹会互相传递消息,交流哪个企业待遇好,交流如何离职跳槽。员工和企业的选择是双向的。我们的员工流动性很大,企业并未考虑如何让员工留下来为企业努力工作,而是目光短浅地采用尽可能低的工资标准,对员工持着爱来不来的态度。这种观点在短期内可能使企业获利,但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无疑是弊大于利的。以上是我提出问题的一个出发点。
具体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大家在这里面恐怕存在误解。社会上传言这是铁饭碗,企业需要一辈子养着员工。实际上一个国家怎么会通过立法把企业都困死,不让企业得到发展?《
劳动合同法》的出发点不是为了单纯保护劳动者,而是为了在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为什么保护劳动者?因为现实的状况是劳动者得不到保护。我们不希望劳动者通过罢工、请愿、游行、堵路等行动来争取和主张自己的利益诉求。我们主张通过体制内的和规范的程序来解决劳工问题。
资本主义国家为什么战后没有像我们预测的那样崩溃、灭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劳资矛盾得到了有效处理,实现了劳资合作。员工觉得有希望,有盼头。我们的员工是否对工作有希望,有盼头?我们应该处理好这个问题。劳动合同短期化,条件也越来越苛刻,甚至35岁以下找工作也非常困难,许多企业只用工人的青春期。我们都会老的,要是我们老了怎么办?如果企业都这样用工,造成的社会问题由谁来承担?所以企业不能只想到赢利,还应想到员工的存在和发展。
所谓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期限。这种合同仍然可以解除,企业仍然能够行使解雇权利,只是要依法解除。而且,《
劳动合同法》为了引导企业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没有补偿,但是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是有补偿的。然而,由于企业缺乏无固定期限合同管理的经验,因而有压力有担心,是可以理解的。我们需要了解,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发展的一个基本经验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什么我们不能接受?恐惧法律的主要原因是我们没有能力解决可能产生的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