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开审判可能造成国家秘密外泄,损害国家利益。某些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不加选择地一律公开,将会造成国家重大利益遭受损害,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5、公开审判可能泄露商业秘密,对当事人一方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诉讼过程中涉及的某些商业利益,一旦泄露,会给受益于这些商业秘密的经济实体或者个人带来经济损失,为了保护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不能不考虑对审判公开的范围加以适当限制。
6、公开审判可能损害当事人的隐私权,甚至损害公序良俗。隐私是有关个人的信息,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是法律的一项重要承诺。一旦披露,可能会给该信息所涉及的人造成名誉、经济利益等损害或者造成不便。审判公开,导致当事人的隐私被曝光,从而对该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当事人隐私中的有关性的丑闻的细节,如果在社会上广为传播,不仅对当事人极具杀伤力,而且有可能损害社会的善良风俗,造成公众利益的损害[10]。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对公开审判的度的要求方面,三大诉讼法只对案件范围作了限制,而对开放形式方面未明确规定,只能在实践中灵活把握。笔者以为,审判公开应该注意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尊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这是最基本的诉讼原则,审判公开亦不例外。
第二,尊重当事人对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通过默示协议的方式要求不公开审判原则。一方面,我们注意到,国家在法律上确立公开审判原则有其特殊的社会意义,因为国家通过公开审判可以起法制的宣传教育功能,同时还可以保障公民对司法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公开审判中内含有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注意到,公开审判是当事人的公正程序请求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属于私权利的范畴,所以应当尊重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享有程序选择权和程序权利的处分权。但应由法院审查决定。
第三,庭审中的调解是否必须公开?从本质上说,法院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活动,法院不过是居中说合,帮助当事人双方交换意见,或者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供当事人双方选择,从而促使双方达成合意。这就决定了调解与审判的不同,审判的公开并不意味着由法院主持的调解也要公开。而且,一般来说,调解需要有一种和谐的气氛,而在有公众旁听的公开的法庭上,当事人双方往往是碍于情面,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所以调解不太适宜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所以在庭审过程中,由法官主持调解时,公开也应有度。在进行调解时,法官可以视情况命令所有的旁听人员包括新闻记者均应退出法庭。当然,调解需案外人协助进行时,协助调解的人员不应退出法庭;如有必要,法官也可以决定将法庭转移到适宜调解的地方进行。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愿意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调解,则应在法庭上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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