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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公开审判之再探讨

  (四)对当前公开审判的几点思考。关于调解是否公开的问题。调查表明,愿意接受调解的人,一般更倾向于问题的解决,但当事人是否愿意公开调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笔者以为,调解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进行的,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不具有任何强制力,无须以公开来防范权力的滥用。因为调解中的一些信息,当事人不愿将之公开,故需要调解人保密;关于简易程序是否公开的问题。简易程序在法律设置上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省略了某些步骤,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对当事人诉讼不公的危险,因此对简易程序更应强调公开;关于案件分配是否公开问题。提高公开透明度,重要的是由谁来审理案件,因此案件分配是否公开也很重要。目前案件分配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由庭长决定;二是实行轮换制,根据法官名单轮换审理;三是由电脑抽签决定。三种方法相比较,笔者以为,第三种方法较公正些;关于刑事二审公开审判应注意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但实际中有些问题难以操作。比如高院到各中级法院甚至在犯罪地开庭,按法律规定高院可在本院张贴开庭公告,实践中一些上诉审法院就是这样做的。笔者以为,这样的庭审公开不彻底,庭审的法制教育太有限,法律惩恶扬善的作用未充分发挥,根源在于庭审公告的形式没有考量社会的实际需求,所以有必要就刑事二审庭审公告扩大化。
  四、公开审判应有度
  尽管公开审判原则被现代各国的宪法或法律所确定,并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但是公开审判并不是越公开越好,也就是说公开应当有度[9] ,因为,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公开审判反而不利于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甚至不利于纠纷的圆满解决,从下列几方面可以看到公开审判的负面作用:
  1、公开审判可能造成被告人羞耻心的过度损害。人皆有羞耻之心,犯罪人也不例外。公开审判,使被告人曝光于众目睽睽之下,其不光彩的行为也广为人知,这容易损害被告人的自尊心,使其自感无脸见人,于是破罐破摔,其结果是不利于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2、公开审判可能会妨碍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健康发展。未成年人身心处于发育阶段,审判公开容易造成其与社会的对应,形成反社会心理或封闭隔膜心理,不利于其心理的健康成长。
  3、公开审判可能引发犯罪传习。公开审判,使犯罪的过程、方法的细节被公开,可能会使潜在的犯罪人学到新的犯罪方法,并诱发那些有犯罪倾向的人仿效被告人去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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