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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公开审判之再探讨

  (一)提高对公开审判原则重要意义的认识。认识是实践的先导,认识高,则实践好。对公开审判这一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性认识,要从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法官的职责不在于审理了多少个案件,而在于多大层面上向社会向民众宣示了公平正义,公平公正公开审理每一件案件,及时向社会向民众昭示正义,正是法官职责之所在,也是公开审判原则的目的之所在。由于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法官喜欢在办公室审案,不愿公开审判,原因即在于“怕出丑”、“怕露馅”。所以一方面要提高认识,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即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能力的提高。
  (二)健全各种制度,确保公开审判的具体落实。法律是为社会为民众服务的,用法律为社会为民众解决一个个纠纷、化解一个个矛盾,有必要让老百姓知晓法律之“游戏规则”,过公开审判就能够让老百姓知道怎样进行诉讼,提高效率,减少诉累,故公开审判要贯穿整个审判实践,要在立案、庭审、宣判、执行等环节做到公开透明。在立案环节,要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明明白白告知当事人所要承担的诉讼风险。经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也应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其中对受理与否的理由立案法官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对于不属于法院主管的,也要做好解释说明与沟通工作;庭审公开,即指庭审活动“阳光”进行,均应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不得“暗箱操作”,但审判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比如目前合议庭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就还没有公开;执行公开的内容很丰富,对执行法官来讲,主要是要耐心接待当事人,及时将执行工作情况向当事人公开说明白。
  (三)裁判文书必须公开。公开仅仅做到法庭审理过程公开和裁判结论的公开,是难以达到司法公正的要求的。这是因为,审理过程的公开只是让社会公众了解双方争议的展开、证据的提出、双方的辩论等具体环节;裁判结论的公开也只是使社会公众得知法院最后解决争端的意见。但在公开审理过程与裁判结论的形式之间,裁判结论形成的过程、理由和根据却没有公开。裁判文书的公开要求法官在文书中尽可能详尽阐述本案的理由,以获得当事人及社会的认同,彻底解决纠纷;同时,裁判的理由公开化,也使法官的自由心证暴露在“阳光”下,为公众所知所感,有利于形成司法权的社会制约机制。“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不仅应当在结论上体现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应当通过透彻的说理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这意味着通过裁判书的公开,使社会公众能够对文书的质量作出评论,才有利于保证各个地区的有同法院对事实大体相同的案件作出大体相同的裁判,从而保证法律可预见性的实现和统一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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